新黄河记者:李东 编辑:刘成伟

四栋宿舍楼2009年建成,使用近15年后,因“存疑的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多起案件。案件未了结,楼已被拆除。
如今,承建商从民事案件中的“被拖欠工程款人”成了刑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学校从民事案件中的“拖欠工程款人”成了刑案中的“受害人”,即便宿舍楼拆除,事情仍未了结。
民事案件陆续公开,学生们才得知,他们高中三年住在未经“合法验收”的宿舍楼里;刑案信息陆续公开,当地司法机关还没搞清楚,指控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事故”究竟是什么事故。

使用中的宿舍楼(来源:资料图)
宿舍楼未经“合法验收”即住入学生
被告席上的牛文学语气坚定,思维清晰,明确表态,不知道宿舍楼工程发生了什么事故。他已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年,被问话六次。2026年1月12日的法庭上,旁听席多人向新黄河记者描述了这一幕。
牛文学现已年过七旬,是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的土建工程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他遭遇被抓、被诉,正是与宿舍楼建设有关。
宿舍楼建设项目隶属于昌图县第四高级中学(下称:昌图四高)。2007年前后,昌图县政府决定选址新建昌图四高。新址即为如今所在地,昌图镇政府路西侧。
2008年6月,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兴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昌图四高的1、2、3、4号学生宿舍楼项目。牛文学正是这个建设项目的承建商负责人。
当年,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书》、协议等文件显示,承包范围包括:四栋宿舍楼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安装水电。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现行的建筑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在案材料显示,2009年9月,联兴公司制作了工程竣工报告书,意见为: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进场原材料合格使用,分部、分项质量均符合要求,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同意验收。总监理工程师附议:该工程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有关宿舍楼质量检查报告书上签字捺印,作出检查结论。结论显示,该工程基础、主体均按勘察、设计意图施工,符合勘察设计要求,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
2009年9月15日,昌图四高在竣工验收报告书中盖章,意见是:该工程建设单位组建各部门验收,一致认为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同意交工,质量评定为合格。
根据当年的相关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说明显示,截至2024年12月24日,昌图四高面积58899平方米的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未报送备案资料。对此,昌图四高解释称,因“当年相关手续不全,消防工程一直没有验收,导致整体没验收”。
牛文学受审案件公开开庭。这一组证据的出示,令庭审现场旁听人员感到震惊——涉及教育的设施、学生生命安全的宿舍楼,竟没有依法验收备案。
事实上,这四栋宿舍楼早在2009年秋季实际使用。在牛文学的印象里,当年秋季开学前,昌图四高从他手里拿走了钥匙。开学后,学生已正常入住。这一情况,得到时任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师的证实。

昌图四高正门口
承建商诉学校索要宿舍楼工程款
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形下,施工单位有权主张支付工程款。
牛文学称,自当年交工后,他开始索要工程款。按照当年双方约定的数额,直到2018年,昌图四中已支付绝大部分款项。
令牛文学没想到的是,他继续依约索要工程款诉讼“反转”,让他卷入刑事案件。
2019年,牛文学任联兴公司总经理。2019年5月,联兴公司发起诉讼,向昌图四高索要被拖欠的工程款约509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案材料显示,诉讼依据主要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工程开工前,双方签订的《宿舍楼市场化运作还款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及相应利息。
这次诉讼过程中,昌图四高认可这两份文件及拖欠款项数额。但昌图四高辩称,宿舍楼建设是政府工程,工程价款应由政府部门确认,工程款应由政府财政支付。法院未认可这一抗辩理由,认定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昌图四高支付。
2019年7月17日,昌图县法院作出(2019)辽1224民初2420号(下称:2420号)判决书,支持了联兴公司的诉求。昌图四中未上诉,判决生效。
牛文学称,联兴公司建设宿舍楼过程中,垫付过不少钱,“垫付款”大多数是向别人借来的。判决生效后,他继续向昌图四高讨要。
此后,昌图四高以“《宿舍楼市场化运作还款协议》属于无效,且2420号判决书中所计算的利息错误”为由,向铁岭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2年9月15日,在昌图四高、联兴公司均未提出再审检察申请的情况下,昌图县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这起民事案件启动再审。
检察建议记载的理由是:虽昌图四高对拖欠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所欠工程款数额未认真核对,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错误。该工程款最终由财政负担,因此2420号生效判决造成了国家利益受损。
昌图县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建议,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中止2420号判决书的执行,并对案件进行再审。
新黄河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再审决定作出一年后,2023年底、2024年初,第三方机构作出两项针对宿舍楼楼体的鉴定、检验报告(下称:“两项报告”),昌图四高以报告结论为依据,认为宿舍楼存在质量问题。再审一审宣判前,2024年5月,牛文学已因“楼体质量问题”被抓。
2024年7月12日,昌图县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撤销了2420号判决书,并驳回联兴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1月20日,铁岭中院二审维持了再审一审的判决。
至此,对于双方签订的《宿舍楼市场化运作还款协议》,昌图四高在诉讼中的表态,先是“认可”,后是“违法”,再是“合法,但利息计算方式错误”,实际并未完全履行。
再审两份裁判文书均显示,涉案工程款数额及利息,经过两审法院核准的算法计算,得出结论是:截至联兴公司就本案发起诉讼时,2019年5月13日,昌图四高已多支付50万余元,利息已全部支付。

四栋学生宿舍楼已被拆除
学校诉承建商索要宿舍楼“加固费”
天眼查信息显示,联兴公司注册资本4088.3万元,实缴资本2582.7万元,成立于2001年,在铁岭市属于“老牌”工程建设企业。联兴公司一股东称,联兴公司承接的建设项目中,都会依法约定保修事宜。
承接昌图四高的四栋宿舍楼项目时,联兴公司也签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与昌图四高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
保修书中提到: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保修书中还约定: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完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新黄河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昌图四高承认“最近几年发现墙体开裂,具体时间不详”。其自认为四栋宿舍楼发生质量问题后,没有通知联兴公司。
牛文学称,四栋学生宿舍楼交付后的近15年里,他没有接到过“质量问题”反映,也没收到过保修通知。他第一次听说宿舍楼质量问题时,昌图四高已经就“质量问题”将他告上法庭。
案件材料显示,2024年3月11日,昌图四高向昌图县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称其在联兴公司追讨工程款的官司中,发现四栋宿舍楼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联兴公司承担安全性鉴定、质量检测和加固设计费、抗震加固费共计2639万余元。
提出这些诉求的主要依据是“两项报告”。第一项是四栋宿舍楼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这项鉴定报告的委托时间是2023年9月15日,出具时间是2023年10月7日,鉴定费缴纳时间是2023年10月10日。联兴公司指出,“先有结论后缴费”,违背常理。
第二项是四份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联兴公司对此指出,缴费时间在委托时间后近两个月、在出具时间前仅4天,也不合理,不应被采信。
联兴公司的抗辩意见还包括,对于“两项报告”作出的整个过程不知情,没有参与。第三方机构未向其收集相关材料,未听取联兴公司的意见,均是单方委托等。
昌图县法院未对抗辩意见进行回应,认定联兴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采信了“两项报告”结论。
2024年4月25日,昌图县法院作出(2024)辽1224民初1132号(下称:1132号)判决书,判令联兴公司支付昌图四高检测、鉴定及加固设计费用68万余元,还判令联兴公司对四栋宿舍楼进行维修、加固,若未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实施,则赔偿昌图四高2571万余元。
新黄河记者采访获知,1132号判决书作出后,昌图县法院法官李哲(2420号判决书法官)、昌图四中副校长赵晓飞、原昌图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副书记郑国立、原昌图四高易址新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赵岩陆续被抓,原因均与四栋学生宿舍楼工程有关。

四栋宿舍楼原址现状
宿舍楼“事故”定义引争议
法院在2024年4月30日对1132号判决书审判,5月15日是联兴公司可以行使上诉权的最后一天。但,联兴公司董事长牛文学在5月15日这天被抓。
案件信息显示,牛文学涉嫌罪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核心证据是在1132号判决书中被法院采信的“两项报告”。
“两项报告”作出的具体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7日、2024年2月27日。安全性鉴定报告作出5个月后,2024年3月23日,昌图四中157名在校住宿学生搬离四栋宿舍楼。
昌图县公安局在2024年7月11日对牛文学立案,8月30日刑拘牛文学,9月14日对牛文学执行逮捕。新黄河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昌图县公安局以牛文学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侦查工作围绕着“工程事故”展开。
但在起诉意见书中,昌图县公安局将1132号判决书判项中、联兴公司可能支付的“2571万余元”,作为“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列入侦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并未明确“四栋宿舍楼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故”。
牛文学的辩护人称,1132号判决书是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法定上诉期限未满,联兴公司负责人即被控制人身自由,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上诉权,导致判决“是否合法生效”存在争议。
辩护人指出,即使1132号判决书合法生效,按照判项内容,在90日内,联兴公司依然可以选择赔偿或修复,“支付2571万余元”是待定状态,未实际发生;90日后,2571万余元是由联兴公司支付,不是国家损失。
这起刑案被指定管辖后,由铁岭市西丰县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西丰县检察院在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起诉书中,明确案件中的“事故”为:昌图四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于2024年3月23日将住宿生从宿舍楼搬离的事故。
2026年1月初,西丰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刑事案件。原昌图四高易址新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赵岩与牛文学同庭受审。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这份起诉书。
指控中的“昌图四高发现质量问题”,依据的正是“两项报告”。辩护人指出,“两项报告”除存在“单方委托”问题外,还存在“以2015、2016、2017年的标准,去鉴定2008年建成的宿舍楼质量”的问题。
辩护人还提出,宿舍楼使用的15年间,昌图四高“自行加装”了消防系统,“两项报告”未鉴定“加装行为”对楼体质量的影响程度,也未检测“加装行为”与楼体质量是否有关联。辩护认为“两项报告”不足以证明“宿舍楼质量存在问题”。
庭审过程中,所有辩护人在法庭上均称,“昌图四高将学生搬离宿舍”不是我国司法领域定义的“事故”。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必要条件。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达到不同程度,决定“事故”级别。
庭审中出现的书面材料显示,昌图县的住建部门、应急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单位,均不知道昌图四高宿舍楼“发生过安全事故”。

被告人之一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局部)
新黄河记者发现,案件中共出现4项对四栋宿舍楼楼体所做的鉴定、检验报告。报告中,均未出现“基于质量问题而建议拆除”的结论。其中一份鉴定是在楼体被拆除后所作,且后出现的报告中,结论内容与“两项报告”不尽一致。
因对鉴定、检验报告的过程、结论均不认可,同庭受审的监理工程师赵岩,在2025年7月4日,委托辩护人,提交申请,表示“为固定和完善全案证据,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申请西丰县法院对四栋宿舍楼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但在2025年8月20日前后,刑事案件还未开庭审理,四栋学生宿舍楼主体已被拆除。
摄影:李东 编辑:曹梦佳 校对:李莉 剪辑:王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