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赵桂凯

2026年2月,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符草楼镇发生一起溺亡悲剧,当地张坤楼行政村38岁的智力残疾男子霍某某走失两天后,在村子附近一处深水沟中被发现溺亡。据其家属反映,出事点原系农田地头沟,因农田经营者朱某某私自挖土加深,此后既未填埋,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事发时沟内水深约两米。
此后镇政府和事发地村委会先后介入,但家属提出10万元赔偿未果,“镇政府及村委会给了5000元补偿,但我们希望认定责任主体与过错,依法追责。”
针对此事,张坤楼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称,村委曾多次联系朱某某核实情况,对方均不予认可,村委已尽力协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建议家属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并已按实际情况出具了相应证明。

霍某某照片 受访者供图
智力残疾男子村道旁溺亡
据霍某某父亲霍先生回忆,霍某某生前系二级智力残疾,但平时大部分时间状态正常,偶尔会犯糊涂。此外,因为此前曾遭遇车祸,导致其左臂损伤,行动不便,“因为身体不好,他没有结婚,也没有固定工作。”
2026年2月3日,霍某某再次外出,因为他平时经常在村庄附近闲逛,加之当天精神状态正常,因此家人并未过多干预。傍晚时分,霍某某迟迟未归,家人第一时间报警处理,村委会和村民也参与四处寻找,但两天过去,没有任何消息。直到2月5日,一位村民在村外约500米的一处农田地头旁发现了一顶帽子,霍先生赶到现场后,认出是儿子的帽子,心顿时沉了下去。随后,在多方协力下,霍某某的遗体从地头沟中被打捞上岸。
霍先生称,在尸体被打捞后,当地派出所曾向其询问是否存在仇杀等可能,他告诉民警,儿子并未有仇人,也想不到谁会害他,因此没有要求尸检,事后便将儿子安葬。
死者家属质疑水沟形成原因
霍先生虽然否认刑事可能,但他认为儿子出事的地点属于被人为挖掘过的地头沟水坑,因此挖掘者及村委会等管理者需要对儿子的溺亡承担相应责任。
霍先生介绍,出事地点距离他所在的村子约500米,水沟原本是一条地头沟,大约十年前,邻村碱王村村民朱某某为了取土自用,在原有沟渠基础上又再次深挖。“当时挖掘时,有村民就与他发生争执,警告他‘这个地方离道路太近,以后容易出事’。”但他没想到,这条警告在十多年后不幸降临到自己身上。
霍先生称,朱某某取土后,既没有填埋,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多年来,这个沟一直存在。2025年,当地开展环保整治,沟内垃圾被逐渐清理,后因降水导致沟内迅速积水,形成了一个深约两米的小水塘,但没有任何围挡或警示。

事发地照片 受访者供图
事发后,霍先生通过村委会与朱某某协商。“起初,朱某某承认坑是自己挖的,村委会也出面调解,但他只愿赔偿2000元。”霍先生无法接受,提出10万元赔偿。“没想到,这一要求提出后,朱某某不再承认自己挖坑一事,我又向镇政府反映,后镇政府将材料转回村委会处理。”
霍先生告诉记者,他曾询问过多名村民,村民也称该沟并非完全自然形成,多年前曾见到有挖掘机在此处挖掘取土以作他用。不过霍先生也承认,他们并无直接书面证据证明涉事水沟为朱某某所挖。“但沟在其地头、由其占有使用且未消除隐患是事实。”
后经协调,最终,符草楼镇政府和张坤楼村委会共同向霍先生支付了5000元。“镇上工作人员说,这笔钱是按照二级残疾标准给予的补助,目前确实已经打到我的手机账户。”但霍先生表示不清楚5000元的具体构成,他希望当地政府部门能够进一步认定责任主体与过错划分,给儿子一个交代。
村委会称已尽全力帮扶
针对此事,新黄河记者联系到张坤楼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事发地点为乡路边的地头沟,并非实际的坑塘。霍某某因身体存在异常,走失后村委会协助多方寻找,两天后在该沟渠内找到其遗体,事发后村委已到场并告知家属可报警处理。
针对赔偿诉求,该负责人称,村委曾多次联系涉事方朱某某核实,对方均不予认可,后经村、镇协调,给予家属5000元丧葬相关费用。
对于沟渠是否存在开挖情况,该负责人称,此事为多年前旧事,无法核实具体情况,但他坦言该沟渠位于乡道旁,地处两个行政村地块交界处,权属及管理责任并不明晰。事发后,村委未对该沟渠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施或进行填埋减深处理,其表示农村路边沟渠普遍存在,仅坑塘、堤坝等专门水域需设置警示,未料到普通沟渠会发生溺亡事故,村委全程已尽力协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宜。该负责人介绍,村委已建议家属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并按实际情况出具了相关证明。

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 受访者供图
死者家属提供的一份摁有手印的情况说明也证实了上述说法。该说明称,霍某某死亡后经当地派出所告知,其死亡地点路边沟所对应的地块属于朱某某,后村委会多次与朱某某协调,但协调无果。
为核实相关情况,新黄河记者致电符草楼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称将了解相关情况后予以回应,截至发稿前,对方尚未回应。此外,记者试图联系朱某某及当地派出所均未果。
律师解读责任划分
针对此事的责任划分,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若能够证明该出事地点系村民朱某某在原有地头沟基础上私自取土、挖深形成,且事后未回填、未设置警示标志,则朱某作为最直接侵权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涉事水沟所属的村委会、镇政府二者均负有法定或基于属地管理的安保义务,若未尽到其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责任,连大有认为,死者本人因认知能力受限,过错程度应大幅降低;但家属作为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职责,需承担相应责任。死者走失两天后才发现溺亡,说明家属在监护、照管上存在明显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并寻找,未尽到合理的监护注意义务,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连大有建议,死者家属可提起民事诉讼,最终通过“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划分权责义务。
如今,霍某某已安葬多日,但霍先生告诉记者,家人仍旧未能走出悲痛,“事情仍僵持在这里,我只想得到一个说得过去的结果。”
编辑:曹梦佳 剪辑:王瑶华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