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赵桂凯
一纸二审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落地,四川通江一起耗时多年的重婚纠纷案迎来阶段性节点。近日,四川的罗女士向新黄河记者反映,2009年,她在发现丈夫罗某出轨熟人闫某某,且闫某某已怀孕的消息后报案,但未能立案。此后多年,她通过刑事自诉、层层信访举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持续反映此事,直至2018年案件正式启动刑事侦查。
又经过8年司法拉锯,2026年7月,法院最终认定罗某与同乡闫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相继收监服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地务工滋生长期婚外同居关系
罗女士是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据其讲述,2001年,经亲属介绍,她与丈夫罗某相识。罗某本姓刘,二人同属一个乡镇,但相识之前并无交集。仅仅相处20天,在男方家人反复催促下仓促成婚,后罗某作为上门女婿入赘罗家,便将姓氏由刘改为罗。
罗女士回忆,婚礼当天,便有亲友提醒她罗某品行不端。婚后不久,她选择与罗某分开外出务工。罗女士长期在广东打工,罗某则辗转北京、上海、河北各地工地,二人常年异地分居。
2004年,在双方长辈劝说下,二人短暂团聚并生育一子。罗女士曾寄希望于孩子能够改变罗某,促使其承担家庭责任,但罗某依旧疏于顾家、疏于照料孩子。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双方再度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始终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009年4月,罗女士得知消息,丈夫罗某在河北唐山与熟人闫某某同居,且闫某某已经怀孕,于是她专程赶到唐山寻夫。罗女士称,对于闫某某她并不陌生,“她年长我几岁,我们两家距离很近,彼此熟识,而且当时闫某某尚未离婚,也是婚姻存续状态。”
2009年5月1日,罗女士在唐山找到丈夫所在工地,得知丈夫和闫某某住在工地食堂隔壁,途经二人租住房屋时,屋内的罗某与闫某某发现她后立刻出逃。“我找来钢筋撬开了出租屋房门,发现桌上未吃完的饭菜以及一张写有‘爱上你是我的错’的字条,这时我丈夫赶了回来,我们俩发生了冲突。”
罗女士表示,冲突发生后,唐山当地警方介入,但因罗某与闫某某刻意关机、四处躲避,公安机关未能找到二人,只能劝说她先行返回四川,收集充分证据后向户籍地报案。在此期间,罗女士从罗某工友处获悉,罗某和闫某某二人长期在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二人被定罪收监
回到通江后,罗女士持续向通江县公安局报案,控告二人涉嫌重婚,但未能顺利立案。“公安机关当时给出的理由包括是缺少直接证据,建议继续搜集线索。”2010年,罗女士尝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样未能推进。
此后多年,罗女士不断信访,持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在此期间,闫某某于2016年和前夫离婚。直到2018年,通江县公安局正式对该案立案侦查,此时距离罗女士2009年发现丈夫出轨到刑事立案,已过去整整9年。

法院一审判决书
案件立案后,侦查、起诉流程依旧漫长。
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闫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闫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离婚后明知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与罗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罗某和闫某某均不认可构成重婚罪,辩称二人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
2025年9月,案件一审开庭。法院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在案书证、电子证据等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2月22日前,罗某和闫某某在彼此都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6年2月22日以后至2024年,罗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闫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闫某某明知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以夫妻名义与罗某共同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闫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二人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31日,闫某某被依法收监,至此两名被告人全部服刑。
律师解读“同罪不同判”司法实践
罗女士称,十余年的纠纷,撕裂了多个家庭。儿子长期深陷家庭矛盾,内心压抑、性格叛逆;闫某某前夫的孩子、罗某与闫某某的孩子等,也常年承受流言压力,成为这场纠纷的间接受害者。
判决虽已生效,但罗女士仍对量刑尺度存疑。罗女士称,她目前已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申诉,尚在等待处理结果。她质疑,为何二人同犯重婚罪,却获刑不同,“法院给的解释是闫某某已经于2016年与前夫离婚,重婚时间相对较短,判决是综合考虑作出。”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罗某、闫某某在法定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重婚并生育一子,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也对法定配偶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二人重婚同居时间较长,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危害性大,且二人自始至终均不认罪,无悔罪态度。原判根据罗某、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量刑并无不当。
作为一桩历经多年司法拉锯的重婚案件,罗某、闫某某重婚案二审虽尘埃落定,但两名被告人刑期存在差异、量刑逻辑是否合理,成为本案核心焦点。
对此,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大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包含“有配偶而重婚”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类情形,不属于必要共犯。司法实践中,“有配偶的一方”与“相婚者”是分别独立构成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规则量刑,法院可依据各自情节独立裁量刑罚。
本案中,罗某获刑一年八个月、闫某某获刑一年三个月,刑期存在5个月差距。在重婚罪最高刑期两年的法定区间内,该幅度虽相对有限,但被害人提出的“同罪不同判”仍具备讨论价值。从量刑法理来看,有配偶仍重婚的罗某,主观恶性通常更大,其在与被害人罗女士婚姻持续存续的情况下,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是直接破坏合法婚姻与一夫一妻制度的主体。司法惯例中,原生婚姻过错方的危害性一般大于第三方相婚者,法院据此对罗某从重裁量符合常规逻辑。
针对闫某某2016年与前夫离婚能否从轻处罚,存在法律争议。首先,闫某某离婚不影响重婚罪成立,其2016年离婚后,仍持续与已婚的罗某保持多年事实夫妻关系,重婚行为具备完整连续性,离婚无法割裂、抵消其持续犯罪行为。其次,法院在量刑时可能认为,闫某某离婚后从“有配偶者”变为“无配偶者”,其继续与罗某同居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评价上略有降低,或者认为其离婚后主观恶性有所减弱,但这种评价逻辑在法理上存在争议——重婚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非闫某某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其离婚与否并不改变罗女士合法婚姻受侵害的状态。
因此,二人刑期不同,更可能是法院基于“重婚者”与“相婚者”的身份差异,认为罗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而非单纯因为闫某某2016年已经离婚。但若判决书中未明确论证这一量刑差异的充分依据,被害人提出的"同罪不同判"异议具有合理性。
连大有表示,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人现已进入刑罚执行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生效不阻却当事人救济权利,被害人仍可依法维权,且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若案件当事人罗女士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终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请法院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纠错程序;此外,罗女士也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编辑:吕冰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