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宣判。(此前报道)
宣判后,中国新闻周刊从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处获悉,廖某宇未当庭表达歉意,双方家属听到判决后都很激动,被害人家属认为判决未达到预期,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女性朋友孙某某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过时,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廖某宇驾驶车辆加速通过,并不顾女性朋友劝阻持续加速行驶一段距离后,看到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一家,其中包含一名不满一岁由父亲怀抱的婴儿,廖某宇随即踩刹车和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因车速极快而撞击到被害人,致三人死亡。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认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廖某宇在看到被害人后采取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因而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对于廖某宇与女性朋友发生口角的原因,被害人母亲胡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事发当晚正值晚高峰,廖某宇等了3轮红绿灯,其间与同车女性朋友闲聊“鹦鹉学舌距今多少年”的话题,女性朋友说是4000年,廖某宇则认为6000年。斗嘴后两人陷入沉默,见对方没理他,便心生愤懑,绿灯亮了后廖某宇脚踩100%电门。
女性朋友受到惊吓并劝说“我错了,我害怕”,廖某宇松了点油门,随后再次踩满100%电门,女性朋友大喊“有人”,廖某宇却一意孤行,随后撞死一家三口。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廖某宇在油门踩到底的状态下,车速达到128.96km/h,2秒后与行人发生碰撞,撞击时车速为107.28km/h。撞击前2秒,廖某宇开始采取避险措施,车辆向右打方向后,向左急打方向,最终车辆在撞击发生5秒后停止。
据了解,廖某宇初中辍学后,从事过网络主播、餐饮、美容机构销售等。廖某宇家属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肇事车辆是一辆二手特斯拉,刚买5天,实际操作该车仅一天半左右,廖某宇之前没开过电车,只开过油车。”
该案件宣判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廖某宇案的判后答疑”:
一、被告人廖某宇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答:认定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两个方面把握。
其一,廖某宇案发前曾驾驶肇事车辆从广州经南昌至景德镇,曾有意向朋友展示肇事车辆加速性能,知晓车辆加速性能突出;其在景德镇学习生活多年,知晓昌江大道属于城市主干道且有限速规定,案发时又正值节假日晚高峰,应当认识到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上严重超速行驶的重大危险。廖某宇超速行驶后不顾同乘人员劝阻仍持续加速,在看见被害人后虽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但因车速极快,客观上已无法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自严重超速驾驶之时起,廖某宇主观上对公共安全即持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心态。其后续采取的踩刹车、打方向、报警行为不影响其严重超速驾驶时主观心态的认定。
其二,廖某宇于节假日晚高峰在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和现实危险,危险程度极高且无法有效控制,不特定社会公众对此难以预见和避免,并实际造成了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
综上,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为什么认定被告人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
答:根据刑法规定,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后者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本案案发前,廖某宇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也不存在矛盾纠纷,主观上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案发时,廖某宇系因生活琐事与孙某某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而超速驾驶,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案发后,廖某宇及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综合上述情节,应认定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
三、被告人廖某宇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答: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是自首。本案案发后,廖某宇及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被控制时亦未反抗和逃避,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驾车持续超速行驶并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廖某宇辩解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四、为何对被告人廖某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于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在限速40km/h的城市主干道上持续加速至128.96km/h,其严重超速驾驶行为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故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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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济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