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派出所内强制猥亵女孩,一审被判2年9个月,女孩父亲申请抗诉
澎湃新闻  1小时前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26年3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该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原教导员李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受害者家属认为量刑过轻,申请抗诉。

  判决书中认定,在办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中,李某以可能拘留为由胁迫,在办公室内对15岁女孩小君(化名)实施一系列猥亵行为。李某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一审判决后,小君父亲张琛(化名)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向霞浦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李某籍贯霞浦,系1988年4月生人。2010年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曾在霞浦县公安局松城派出所任职。

  一审判决书载明,2025年6月16日下午2时许,李某以了解此前的打架斗殴案为由,将小君及母亲通知至教导员办公室。3时许,李某借故让小君母亲先行离开,单独留下小君在其办公室。

  

  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受访者供图

  霞浦县法院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当日3时许,李某以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小君,对小君实施一系列猥亵行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清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小君案发时所穿的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检出STR分型,与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2026年3月16日,霞浦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刑事判决书》提及,法院认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认定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3月20日,张琛向霞浦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申请书中称,被害人未满16周岁,属于司法重点保护的群体,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依法应从重惩处。被告人身为人民警察,却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利用办案便利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张琛说,事发后,小君情绪极不稳定,已经多次离家出走,出现了自伤自残的行为,也表达过想要自杀。接下来他会带女儿到医院做精神鉴定,以此为据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舆论关注。目前福建省、市两级政法机关已关注到该起案件。

  本期编辑 邹姗

作者: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