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济南检察机关通报一起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人员用普通散酒灌装,搭配假冒名牌酒包装,经简单加工后便以品牌白酒名义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超13万元。据悉,涉案2名主犯获刑缓刑,1名辅助参与者被不起诉并移送行政处罚。
据案情介绍,“某某”系合法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白酒类产品,承载着该品牌的市场信誉和产品品质,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瞄准名牌白酒的市场影响力,动起了制假售假的歪心思。二人未经“某某”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贵州省贵阳市租赁房屋作为制假窝点,批量购进某某镇散酒、假冒“某某”酒酒盒、正标、背标等材料,雇佣亲戚孙某某,共同开展假酒制作工作。
记者了解到,三人分工协作,将普通散酒灌装至假冒酒盒内,粘贴标贴、封装成品,伪装成正品“某某”白酒对外销售。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罗某某、张某某向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假冒“某某”白酒27箱(每箱6瓶),非法经营数额77000元,其中5箱通过物流发送至济南市历下区的王某。此外,公安机关在其制假窝点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某某”酒71瓶、半成品酒44瓶(已灌酒已压盖)及大量假冒包装材料。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罗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0667元。
据介绍,该案的查处源于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潘某某销售的假酒系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购买并邮寄收货,为彻底斩断制假售假链条,检察机关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物流寄递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最终查清“张某”真实身份为张某某,并发现其与妻子罗某某雇佣孙某某共同制售假酒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随即对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
立案后,历下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针对制假窝点现场查获的半成品酒、包装材料等关键证据,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固定其与已销售假酒的关联性,依法对制假窝点进行全面搜查,对仓库内的假冒酒包装材料、手提袋、酒盒等进行登记保存,并明确指出,查获的半成品酒虽未附着商标标识,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将用于制作假冒“某某”白酒,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有效破解了案件取证难题。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张某某、罗某某、孙某某三人移送历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考量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作出分层处置:对仅从事辅助工作、系从犯的孙某某,于2024年6月3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程序反向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组织策划、起主导作用的罗某某、张某某,于同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2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分别判处罗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白酒市场经营者应坚守法律底线,尊重知识产权,切勿心存侥幸制售假酒;消费者购买品牌白酒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甄别产品标识,警惕价格异常的“正品”,共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安全,携手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李震
▌编辑:李晨 校对:刘恬
作者:济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