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陕西榆林中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子热力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上产生纠纷,一方利害关系人王志华认为,新任法定代表人赖某某通过私刻公章方式制作了变更所需材料,警方亦查实变更材料上的公章与该公司备案公章不是同一枚,但检察院最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起诉。
那么,私刻公章取得的变更登记是否有效?王志华方面向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上述变更登记,被拒后提起行政诉讼。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证据不足,判令撤销该《不予撤销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此后,榆林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涉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2026年5月18日,王志华告诉澎湃新闻,上述行政诉讼终审判决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但六个月过去了,虽多次沟通反映,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仍未执行生效判决。
5月22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一位参与处置此事的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关于法院生效判决中的“撤销《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这个已经执行了,但还没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负责人表示,这个案件非常复杂,中子热力公司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因此他们现在不能贸然作出决定。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变更登记引发行政诉讼
榆林中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公司位于陕西榆林市子洲县,主营业务为天然气发电、城区集中供热等。其股东为中华能源利用公司、子洲县新区热电有限公司、子洲县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中华能源利用公司持股84.33%。中华能源公司的股东之一为华汉(香港)有限公司,华汉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王志华、赖某某。
工商档案显示,2019年9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多名高管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由但某某变更为赖某某,庞某某、施某某等董事亦由他人接替。
不过,这并不是一次正常的变更登记,由此引发系列官司。
子洲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7日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称,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等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向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所提交的资料中加盖的中子热力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原有印章及榆林市印章刻制备案信息中的印章印文不一致,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赖某某变更登记材料中所用印章非公司原有备案印章。
警方以伪造公章案立案侦查,不过该案最终以不起诉终结。2021年12月23日,子洲县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称,赖某某伪造公章一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起诉。刑事案件就此终结,但民事纠纷却未平息。
王志华等于2022年11月向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陈述了赖某某等人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变更登记的经过,要求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中子热力公司2019年9月法定代表人、董事等的变更登记依法予以撤销。
2023年1月3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称,根据《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规定,撤销该登记须提供中子热力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王志华等不服上述《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遂将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
生效判决六个月未被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子洲县检察院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载明的事实,赖某某2019年向被告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时所加盖的中子热力公司的印章,确实与中子热力公司先后备案的两枚印章均不相同,系赖某某自行刻制。虽然子洲县检察院对该印章使用了“过渡印章”的表述,但其本意应为该印章存在于中子热力公司前后两枚备案印章之间,从时间上看具有“过渡性”,而法律上并无“过渡印章”的表述及定义,且检察机关关于赖某某私刻印章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并不影响从民法或行政法角度对于该枚印章效力的判定。
因此,榆阳区法院认为,赖某某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时使用自行刻制的中子热力公司印章,并不能代表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虽然被告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其在办理案涉变更登记时仅为形式审查,但根据嗣后证据已经证明变更登记所用印章与中子热力公司备案印章不同,故应当认定被告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当时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证据不足;则其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同样证据不足。
对于原告提出的两项诉请,即判令撤销被告2023年作出的《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和判令撤销被告于2019年对中子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等的变更登记,榆阳区法院认为,根据“一行为一诉讼”的行政立案原则,以及上述两个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顺序,法院在本案中仅对被告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1月3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予以撤销,并要求其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5年5月29日,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原告王志华等申请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被告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并未上诉,而本案第三人中子热力公司提起上诉。2025年11月13日,榆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判决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撤销案涉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并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2026年5月18日,王志华告诉澎湃新闻,判决生效已经六个月了,虽多次沟通反映,但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仍未执行生效判决。
5月22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一位参与处置此事的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关于法院生效判决中的撤销《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这个已经执行了,但还没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负责人表示,这个案件非常复杂,中子热力公司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因此他们现在不能贸然作出决定。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本期编辑 邹姗
作者: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