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内蒙古赤峰市韩女士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其丈夫张某华于今年1月底被公司指派前往陕西汉中处理项目结算事宜时,因突发疾病在当地不幸身亡。事发近一年来,家属先后向张某华任职公司注册地河南林州市以及事发地陕西勉县两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两地均以不在管辖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我们跟律师了解到,工伤认定申请适用一年的法定期限,一旦逾期,近亲属将丧失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权利。”韩女士希望上级人社部门能够及时介入,依法指定管辖机关,保障家属的相关权益。
目前,韩女士等家属已对林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而张某华的遗体仍停放在汉中某殡仪馆。
10月28日上午,新黄河记者先后致电两地人社局,工作人员均表示管辖权应在对方。
针对两地不予受理的决定,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发生管辖争议时,两地部门应当依法协商,协商不成应报请共同上级人社部门指定管辖,而不应“一拒了之”。张建建议家属,可针对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人社主管部门申请启动指定管辖程序,以打破维权僵局。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在宾馆内死亡
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据张某华家属介绍,事发时张某华已年满50周岁。2023年5月,张某华与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昌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华根据公司工作安排在其承包的项目中担任项目生产经理,项目及工作地点为陕西省汉中市勉县。2024年12月底,其所在的勉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人员撤离。2025年至2026年1月期间,张某华通过微信沟通并多次前往陕西汉中勉县办理结算等事宜。

张某华微信沟通工作事宜 受访者供图
2026年1月29日,张某华按公司指示,从内蒙古乘坐动车前往陕西汉中勉县出差,处理项目结算事宜。1月30日下午,他入住汉中市南郑区某宾馆。1月31日上午,张某华因身体不适出门买药,11时左右返回房间后再未出门,14时许,宾馆服务员在退房时发现张某华倒地,随即拨打120、110。医护人员及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某华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华系突发疾病死亡。

韩女士称,丈夫的离世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韩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家庭主妇,儿子尚在读大学,家中还有四位高龄老人需要赡养,张某华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事发后,中润昌弘公司委托中间人出面与家属协商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目前张某华的遗体仍存放在陕西汉中某殡仪馆。
申请工伤认定遇管辖争议
两地人社局先后不予受理
家属认为,张某华是接受中润昌弘公司指派,前往陕西汉中办理项目结算事宜期间身亡,属于因公外出,应当属于工亡。随后,家属聘请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据张某华家属的代理律师李东东介绍,2026年7月,他接受张某华家属委托,前往中润昌弘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向该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31日,林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书载明,张某华的工伤认定不属于该单位的管辖范围。依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和河南省人社厅相关文件,因张某华生前未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即林州市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当向中润昌弘公司生产经营地即该项目所在地申请工伤认定。

家属收到林州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受理认定书
9月28日,张某华家属依据林州市人社局指示,向陕西省勉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却遭遇了同样的管辖问题。该局认为,张某华所在单位中润昌弘公司在该县境内承包的工程项目已于2024年12月底竣工验收,同时该项目所有人员全部撤离勉县。2026年1月,张某华从外省来汉中期间在南郑区某宾馆死亡,此时公司生产经营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已不在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因此该局无管辖权,决定不予受理。

勉县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家属提起行政诉讼
两地人社部门均表示管辖权应在对方
2026年8月,张某华家属对林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正在等待开庭。
10月28日,新黄河记者就上述管辖争议分别致电河南林州市人社局与陕西勉县人社局。
林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张某华并未在林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且其前往勉县办理项目结算尾款等事宜,仍属于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范畴。依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家属应向生产经营地(勉县)申请认定。该工作人员还提及,张某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24年4月,事发时处于离职状态。基于上述原因,林州市人社局表示若由该局受理则违反相关规定,目前家属已起诉,他们将等待法院判决。

但据家属代理律师指出,尽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4月,但家属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出差购票记录及工作文件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华在事发时仍受中润昌弘公司指派履行工作职责,双方存在实际用工的劳动关系。记者注意到,截至2024年12月,张某华仍在该项目的多份工作文件上签字。同时,多份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前,张某华仍在就该项目与相关人员沟通工作。
勉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则回应称,涉事项目在张某华事发时早已完工结束,因此家属应当向公司注册地(即林州市)提出申请,勉县人社局对此没有管辖权。
律师分析:管辖争议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针对此案,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分析指出,一边是用人单位注册地,一边是曾经的项目所在地,两地人社局均不予受理,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停滞。
张建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条文字面看,用人单位注册地人社局天然具备受理基础。而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则专门处理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分离的情况: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受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这也是两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核心依据。
但张建认为,本案有特殊事实:案涉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人员全部撤离。张某华死亡并非发生在项目现场常驻工作期间,而是项目结束之后,受单位临时指派出差,办理结算善后事务。河南林州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形式上有规范依据,但属于机械适用,实体法律依据存在机械理解之嫌。因为该文件适用场景,一般是劳动者常态在项目现场开展生产作业。而人社部相关文件并没有定义项目竣工验收撤场后,员工受单位指派专门回来办理结算善后出差,此时旧项目地点还能不能继续认定为“生产经营地”。
“当原有项目完工、原生产经营地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再硬性要求家属寻找已经消亡的‘生产经营地’,会造成维权无门。”张建指出,勉县人社局认为项目已撤场、事发在南郑区宾馆,故其无管辖权。于是就出现“维权真空”:注册地推旧项目地,旧项目地说项目结束不归自己管辖,出差事发的宾馆所在地南郑区,又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地。
两地人社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正确处理方式不是简单出具不予受理把难题推给家属,依法应当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社部门指定管辖,而不是直接让当事人陷入求告无门。在实务中,全国多地工伤认定规程均明确,人社部门收到申请,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首先应当与疑似有管辖权机关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而不是直接给申请人一纸不予受理决定书就终结程序。
同时,张建介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近亲属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相关规定,1年不是除斥期间,属于可变期限,不属于家属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依法扣除。可以理解为,不属于职工及近亲属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1年申请期限内。家属积极申请工伤,但两地人社机关对管辖存在争议,导致程序卡住,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因造成的障碍”,由此耽误的时间应当依法从一年期限中扣除。
张建建议,张某华家属首先可以针对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人社部门依法受理;其次申请人社主管部门启动指定管辖程序,由共同上级直接确定受理机关。

新任河北省委常委王娇萍,已任省委统战部部长;曾任工人日报社副总编辑、中国工人出版社社长等职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孙敏
▌编辑:李晨 校对:杨荷放 审核:彭春风
作者:济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