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李文姬
近日,江苏淮安市清江浦区纪委监委通报一起容错免责典型案例,引发关注。区管干部谢某某在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容缺办理审查违反规定,鉴于出于公心被容错免责、鼓励激励。
通报称,2023年6月,淮安市丰预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项目进行人防事项审批。由于申请时项目二期建设具体技术指标尚未明确,按照常规审批程序无法通过。谢某某从大局出发,提出分步容缺审批方案,让企业出具限期补缺承诺书,先行通过人防事项审查,使项目一期顺利取得施工许可证。该创新举措为项目建设进度抢先3个月的时间,节省企业成本200余万元。
为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江苏、北京、湖北等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对干部容错免责的情形做出了细致的界定。
例如,早在2017年,江苏省委办公厅就曾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可以容错的5种条件和8种情形。此后出台的《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完善了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范围。
2020年,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明确6方面容错情形。
2022年,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把容错分为容错免责、容错减责两种,用三条规定来说明哪些可以免责、哪些可以减责。规定了可以容错的8种情形、细化容错免责4种具体情形、减责3种具体情形和不可以容错的4种具体情形。
2023年,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对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尚无明确限制、无意过失等导致出现的8种失误错误情形予以容错,细化容错情形中的“失误错误”应当把握的7个要素,凸显激励干部在新时代投身改革、敢于创新的鲜明导向。
据澎湃新闻梳理盘点,综合来看,各地容错免责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在改革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围绕重大项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的;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障碍,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基层,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例如,在上述谢某某容错免责典型案例中,谢某某虽违反相关规定,但初衷是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发展,且企业事后及时补充材料,未发现谋取私利情形。2023年9月淮安市清江浦区纪委监委决定对其予以容错免责,并晋升为三级主任科员,进一步放大容错激励效应,推动了干部从“怕担责”向“勇担当”转变。
为使容错纠错工作更科学更规范,增强容错纠错工作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各地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
例如,湖北在容错提起上明确实行“双轨制”,一方面责任追究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要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情形,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另一方面,干部本人或者单位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也可主动提出申请。同时强调,为防止“容错滥用”,明确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借容错免责之名、故意为本人或者帮助他人掩饰错误、逃避责任的,应严肃处理。
《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也强调,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工作中做到“六看”: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本期编辑 邢潭
作者: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