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13日至14日,8名“5·25”专案办案人员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受审。(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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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11名公安机关涉案人员一审获刑,最高刑期为16年,最低刑期为1年9个月。
新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事业职员张旭光是专案组的指挥组成员。他称,检察机关立案后,他也被“指居”,其间也遭受了刑讯逼供,讯问笔录内容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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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责任编辑|吴天适
被“指居”者暴钦瑞死亡事件,又有阶段性进展。2025年9月28日,11名公安机关涉案人员一审获刑,最高刑期为16年,最低刑期为1年9个月。
三年前,2022年7月20日,34岁的暴钦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期间死亡。
事发13天前,他和父亲暴继业、兄弟暴韶瑞等10人分别被警察从家中带走,被指参与殴打民工、放高利贷等。案件被命名为“5·25”专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新乐市(石家庄代管的县级市)公安局和高邑县公安局联合办案。
暴钦瑞死亡后,同案人均被取保候审,后又被全部解除取保,原因是“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19日,南方周末报道此案。2023年11月25日,“5·25”专案组成员涉嫌渎职犯罪一案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异地管辖。
侦查终结后,新乐市公安局的8名涉案人员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于2025年2月13日开庭;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的3名涉案人员由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于2025年9月16日开庭。
2025年9月28日,两案同日宣判。
11人中,除新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马林炫外,另外10人均被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马林炫和其中的4人直接参与了对暴钦瑞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伟也牵涉此事,被另案处理。
1 逼取口供
根据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新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事业职员张旭光,民警邢子超、王子谦、吴玮涛、马林炫5人参与了对暴钦瑞的刑讯逼供。
“指居”期间,暴钦瑞长期在铁质审讯椅上被限制活动。他还遭受了殴打、电击等,刑讯逼供者使用的工具有手摇电话机、PVC管和镐柄等。
邢子超的在案供述称,2022年7月19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同事将暴钦瑞带出房间后,暴钦瑞倒在地上大喊大叫。救护车到达后,他跟随暴钦瑞到了医院,医生说暴钦瑞抢救不过来了。
张旭光是专案组的指挥组成员。事后,他让大家删除手机里关于“5·25”专案的聊天记录,安排专案组成员搬走铁质审讯椅,并要求上交工作笔记本。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暴钦瑞受长时间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可以造成血管内皮损伤、改变血流流速、激活血凝系统等。在多种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暴钦瑞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进而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除暴钦瑞外,同案人暴纪涛在指居期间也受了伤。判决认定,新乐市公安局民警李少华在审讯过程中,用脚踢踹暴纪涛胸腹部,致其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裕华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耿春远与裕华分局民警任力鹏、王连达3人涉刑讯逼供的案件。
庭审时,耿春远辩称,自己只是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徇私枉法,也没有对任何人刑讯逼供,只是上传下达。
法院审理认为,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耿春远起领导、安排、指挥作用。为获取暴继业等人的有罪供述,耿春远要求加大审讯力度,任力鹏、王连达使用扇耳光等手段逼取口供,同时,任力鹏使用侮辱性手段逼取口供。
2022年7月12日15时至17时许,为加大审讯力度,耿春远还安排任力鹏、王连达将暴继业带到新乐市木村乡一个家庭农场小院,继续对暴继业使用多种手段逼取口供。
2 被告人也被“指居”
不论是新乐市局的8人,还是裕华分局的3人,在受审时都有人称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部分供述不属实,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2025年2月13日、14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新乐公安8名专案组成员涉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上,张旭光称,检察机关对他们立案后,他也被“指居”,其间也遭受了刑讯逼供,其间的讯问笔录内容不属实。
其辩护律师指出,在张旭光被“指居”期间,他多次申请会见张旭光但未被许可。民警陈泽平则表示,他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是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给他看过其他人的笔录后让他记忆,再按他们说的做笔录。
庭审中,审判长宣读了调查结果:合议庭调取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侦查机关对张旭光采用了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手段。对陈泽平提出的被侦查人员诱供,合议庭经审查未发现上述问题。
2025年9月16日、17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裕华分局3名专案组成员涉刑讯逼供一案时,耿春远、任力鹏和王连达亦提到自己被逼供、诱供。
并且,3人还认为“指居”场所不合法。王连达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王连达妻子的房屋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申请、租金发票、费用报销单,用于证明王连达在保定市有居所,办案单位对其“指居”的做法不合法。
判决书中对此做了回应:王连达妻子的工作单位为她异地任职而租赁的房屋,不能视为王连达的固定住所,故对王连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判决书指出,办案单位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指居”场所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具备安全防范举措,且与审讯场所分离。
至于3名被告人提出自己在“指居”期间遭受逼供、诱供,在此期间获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没有提出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线索或材料,不属应予排除的情形,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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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