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1个人干3个人的活儿被开除,女子怒告公司!法院判了
劳动报  1小时前

  

  

  做好生sang活,过上向往的生活

  因为2名同事接连离职,

  北京某公司女员工被要求

  1个人干3个人的活儿,

  她以工作量严重饱和为由拒绝接手

  公司将其开除

  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事件回顾:

  公司以“不肯再接手离职人员的工作”

  为由开除员工,

  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金

  李清(化名)在某公司工作已2年有余,是华北地区的订单员,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

  2023年3月,这家公司的1名员工离职,公司安排李清接手了离职员工的餐饮订单,对接销售人员从18名增加到52名,工作压力大幅增加。

  没过多久,负责电商平台订单录入的同事离职。公司主管又要求李清接手其全部电商订单工作。也就是说,李清要1个人干3个人的活儿。

  她虽然在次日回复“收到”,但她认为自己现有的工作已经完全饱和,“挤不出时间”再去处理需要对接更多销售人员的电商订单,有时自己的工作忙不完还要加班。

  随后,李清第一时间与主管沟通,讲明自身情况,表示无法兼顾这名离职员工的工作,请求公司其他人来接手工作。

  

  此后,李清与公司领导多次沟通协商,但公司坚持认为这样的安排合理合法,如果她不服从安排,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沟通无果后,公司以李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面对李清的持续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李清感到非常委屈和愤怒:明明自己已经接手了1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已经饱和,为什么拒绝承担“第3个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辞退”?李清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判决:

  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 李清已经有某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且并无不胜任工作或失职情形,故不存在适用惩戒解雇这一最严重的违纪违约措施的空间。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可不支付任何补偿,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清因其本身工作量已经饱和,故拒绝某公司安排其接手离职人员的工作,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

  ■ 李清此前已经接手过1名员工的工作,拒绝接手新的工作安排,并非是对抗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综合本案案情,某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解除与李清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公司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正常调整工作、安排交接,确实属于合法的用工自主权。但这个工作安排必须符合两个前提:合理、协商。

  也就是说,给打工人安排的工作量不能突破正常负荷,不能变相强迫打工人加班。如果涉及到工作内容重大变更,应该与打工人协商一致。

  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某公司向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职场不是无底线派活儿的角斗场,

  管理权更不是随意开除的尚方宝剑,

  打工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超负荷工作,

  这不是任性,

  这是法律在给打工人撑腰

  那么,哪些情况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小午小参给你划重点↓↓↓

  普法课堂:

  发生6种情形,

  企业开除员工无需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的情形↓↓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了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若员工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如果劳动者遇到

  这类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要学会合法维权

  ↓↓↓

  ■ 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热线12333、司法部门热线12348、工会的职工服务热线12351,进行维权;

  当工作超出合理负荷,

  拒绝不是“不服从管理”,

  是“正当防卫”

  打工人有权说“不”,

  维护的是劳动的尊严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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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报综合自大象新闻、都市快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辑:杨丹曦

  审核:王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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