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独宠孙辈,签赠房协议备注“不可撤销”!事后反悔,上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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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撤销吗?

长辈签署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房产等

贵重财物无偿赠送给特定晚辈

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在此情形下

长辈是否还可以

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上海二中院今日披露了一起案件

奶奶无偿赠与房屋3/5产权

并备注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孙子要求分得400余万元

王某是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母亲及吴某丁的奶奶。系争房屋是私房,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各占1/10产权,王某占有3/5产权。2019年6月,王某与吴某丁签署《赠与协议》,约定王某将所持的系争房屋3/5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吴某丁,并备注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如系争房屋被征收,王某的产权份额所得的利益也均归受赠人吴某丁所有。2023年7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征收前由王某、吴某乙居住,征收补偿利益合计600余万元。

征收后,吴某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主张吴某丁按《赠与协议》分得400余万元。

一审判当遵守赠与协议

孙子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全体权利人按照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割,由王某享有3/5产权份额,吴某丁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各享有1/10产权份额。根据吴某丁与王某于2019年6月签署的《赠与协议》,王某将其在系争房屋的3/5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吴某丁,并备注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若系争房屋被征收,王某在系争房屋占有的产权份额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吴某丁所有。

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应当遵守。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未能完全理解并认可赠与协议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其背后的法律含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当知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故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由吴某丁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由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各取得征收补偿款60余万元,王某基于吴某丁自愿从接受赠与的财产中拿出60万元供王某养老之用,取得征收补偿款6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准许撤销赠与

奶奶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王某与吴某丁于2019年6月自愿签订赠与协议,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赠与协议虽然约定赠与不可撤销,但阻却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情形是法定的,原则上不由当事人随意变更适用。

王某订立赠与协议时已属耄耋之年,对其要求不应过于严苛,而且王某、吴某丁二人是具有信赖关系的祖孙,因此应由吴某丁举证证明其已向王某释明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的法律含义,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赠与行为不可撤销这句话是王某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更好保障长辈合法权益,鉴于目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王某要求撤销赠与,应予准许。

在此情形下,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利益由权利人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结合系争房屋的居住、贡献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因此判决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每人可取得征收补偿款60万元,王某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

法官分析

现实生活中,不乏长辈因疼爱晚辈,将自己名下房产等贵重财物无偿赠送给特定晚辈的情况。尽管有些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行为不可撤销,但仍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赠与人意思是否自由等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慎重认定。

法院应审慎核查长辈赠与意思、撤销赠与意思是否真实有效。关于任意撤销权是否可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需要回归到任意撤销权的立法初衷进行考量。 此外,需要仔细分析赠与合同的文本内容和签署过程,“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等文字表述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理解门槛。最后,长辈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可能确为偏爱某个晚辈,但如果该名晚辈签署赠与合同后,忽略了最起码的孝道甚至作出有损长辈利益之行为时,长辈通常不会再愿意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最后提醒

处理家庭大额财产时

还是要多一分谨慎

多一分清晰地沟通

远比事后对簿公堂

更能维护亲情与权益

综合自上海二中院、此前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