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停车场通行时
被突然下落的道闸杆砸伤头部
责任该由谁承担?
停车场设施权属与管理主体不一致
能否以此为由推脱赔偿义务?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停车场道闸伤人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去年6月,原告李先生行经上海某酒店停车场时,被突然下落的道闸杆砸伤头部,造成头皮挫伤。事发后,李先生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李先生认为被告酒店作为停车场管理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事后工作人员态度消极、推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赔偿相关费用500余元。
酒店辩称,原告自身在车行区域行走,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此外,停车场道闸设备的所有权、运维权均归属案外公司,己方仅为使用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设备所属公司为被告;同时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亦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停车场人车混行、缺少隔离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被告上海某酒店作为实际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原告通行时未充分留意周边环境,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应当赔付原告4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是停车场实际管理人,无权以设备归第三方所有为由免责,驳回其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法官说法】
判断公共场所侵权责任,核心是确定实际管理人,而非单纯依据设施所有权归属。本案中道闸设备虽归案外公司所有,但酒店公司是停车场的实际运营、使用与日常管理主体,依法负有保障场地、设施安全,保障过往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案涉停车场车行通道与人行通道混行,缺少必要的机非隔离设施,人车共用同一通行区域,安全隐患客观显著,管理人疏于防范的过错明显。作为停车场实际管理人,被告依法负有对场地进行合理规划、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引导人车有序通行的义务。被告长期经营管理该场地,对车行与人行混行的状况理应知晓,却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道闸杆致伤虽表现为突发,实则源于管理人持续怠于履职所累积的风险,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不限于“设备正常运转”。场地布局是否合理、通行流线是否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均属管理人应当主动审视并落实的内容。即便道闸设备本身运行无碍,只要场地整体规划存在缺陷并由此致人损害,管理人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亦提醒各类场所经营者:安全管理不能仅停留于设备维护,更应从整体层面排查场地设计缺陷,及时消除隐患,防范损害发生。
此外,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提高警惕、谨慎通行,其疏于观察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失。
作者 | 王葳然 吴宗怀 张志刚
编辑 | 刘嘉雯 陈然冉(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