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随着“3.15”到来之际,3月12日,记者从天津一中院获悉一起因汽修消费遭遇欺诈而引发的维权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汽修商家构成欺诈,该裁判对汽修行业的消费欺诈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倒逼经营者诚信经营。
2023年12月,张某名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定更换配件7项、维修项目3项,扣残值后定损金额15980元。2024年1月6日,张某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支付至该公司。后张某发现车辆维修存在问题,与商家沟通未果诉至法院,诉请退还修车款15473.86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46421.58元,并由商家承担鉴定费及车辆拆解费500元。因商家拒不认可其欺诈行为,经法院委托鉴定,定损清单中7项更换配件仅1项实际更换为原厂配件,其余6项仅进行了简单维修,并未更换。
天津一中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向商家支付维修费系代张某履行修理合同的付款义务,修理合同主体为张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某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商家未按约定更换配件,构成欺诈,应退还未实际更换配件的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鉴定费、拆解费系因商家欺诈及不诚信诉讼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商家承担。故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张某修理费14253.86元、赔偿42761.58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0元及拆解费500元。
法官释法表示,机动车维修纠纷中,保险公司与车主系保险合同关系,其向汽修商家支付维修费的行为系代车主履行付款义务,修理合同主体仍为车主与汽修商家,车主具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汽修行业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偷工减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汽修商家还需承担消费者为维权支出的鉴定费、拆解费等合理损失。司法鉴定意见是处理汽修纠纷的重要证据,相关鉴定结论表明汽修商家并未依约维修,严重损害了车主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费用亦应由汽修商家承担。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