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盗版侵权图书16万余册,高某某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津云客户端  3小时前

  津云新闻讯:4月20日,记者从和平法院获悉一起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最终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注册成立天津某印务有限公司。同年6月5日,该公司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202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招募临时工使用公司设备印刷图书12万余份。此外,还为他人的4万余份图书实施了装订、剪裁、分类、包装等帮助行为。经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认定,上述16万余册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复制品。2024年6月27日,辖区文旅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内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随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明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而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令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侵权盗版图书及作案工具移动硬盘、电脑主机,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表示,本案涉及盗版侵权图书多达16万余册,侵权盗版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合议庭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震慑了侵权盗版犯罪行为,是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案的依法审结,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版权保护环境,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鲜明态度,助力营造“尊重知识,拒绝盗版”的社会氛围。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责任编辑: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