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瞿晓陆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16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四条增加“国土空间规划”的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八条第三款应体现符合环保要求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主体明确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对《修改稿》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