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和售卖“三有”野生动物,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极目新闻客户端  4小时前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范嘉雯

  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化姓)因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同时需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了非法猎捕、收购、出售“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全链条行为。他不仅自行猎捕野生动物,还从陈某某等人处非法收购黑水鸡、夜鹭、山斑鸠、白鹭、狗獾、猪獾、刺猬等物种,随后出售给餐饮从业人员或个人供食用,收赃数额达10576元,销赃数额为25571元。2024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并从其客厅冰柜中查获黑水鸡、夜鹭、山斑鸠、乌梢蛇、华南兔、猪獾若干。经鉴定,查获的黑水鸡、夜鹭、山斑鸠、华南兔、猪獾等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共计57460元。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其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25571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7460元。

  据了解,本案是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狩猎、收购、出售列入“三有”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同时需承担生态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次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全链条打击、零容忍”的态度,明确了“三有”保护动物的司法保护边界,对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助力生态文明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