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日,武汉市水务局组织召开新版国家《供水条例》专题宣贯培训会
湖北日报讯(记者黄磊、通讯员刘静怡、胡洁琼)6月1日,武汉市水务局组织召开新版国家《供水条例》专题宣贯培训会,武汉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供水厂负责人参会,对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供水条例》进行逐条解读、对标开展工作部署。记者了解到,随着新版国家《供水条例》当日起正式施行,武汉超207万农村人口将享受到更为优质的城乡一体化供水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供水领域的主要矛盾已从过去的“有没有水喝”,转向追求“水好不好喝”。此次条例修订,是国家供水领域时隔三十年后的一次系统性、全局性升级。
武汉市水务局供水处副处长姜作耿介绍,此次条例修订后,将彻底打破了城乡二元供水格局。升级后的条例把“城市供水”扩展为“城乡供水”,农村规模化供水首次被写入法规,城乡供水安全从此拥有同一套“国家标准”,实现了城乡供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统一服务,为武汉市补齐农村供水短板、提升全域供水保障水平提供了根本依据。条例推行后,武汉城乡供水一体化,将进一步向黄陂北部、新洲东部等更多偏远地区推进。
针对市民关心的水质和水压问题,条例明确,水质需每半年完成97项全指标检测,居民家中水龙头水压也必须在0.1兆帕至0.35兆帕之间。如有影响供水安全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也将提升至50万元。
此外,条例将推进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专业化。为解决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不专业等问题,《条例》在近年来实践基础上,明确对于新建及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于未改造的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条例》还要求,强化水源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