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定毒资是借款?检察官用证据“说话”戳穿毒贩谎言
湖北日报新闻客户端  1小时前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徐晓霞)“这些证据表明,你声称资金往来是民间借贷,不过是试图掩盖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的谎言!”庭审中,检察官当庭驳斥被告人姚某的狡辩。近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某贩卖毒品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姚某因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21年6月至8月,姚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三次通过中间人关某向周某贩卖冰毒,累计重量约0.3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姚某对第一起毒品交易事实如实供述,但对后两起毒品交易事实全盘否认,辩称其收取关某的钱款属于私人借款,并非毒资。辩护人亦据此提出辩护意见:关某向周某出售的毒品,后两笔转账从资金流水来看,关某作为中间人未从中直接获利,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姚某与关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理怀疑。

面对被告人的辩解,承办检察官未局限于口供审查,而是将办案重心立足于客观证据核查、证据链补强上。经全面阅卷、逐项梳理在案证据后,承办检察官敏锐捕捉到案件核心突破点:被告人姚某、中间人关某、购毒人员周某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呈现出与三起指控事实一一对应的资金流转过程,每笔交易均由购毒人员周某发起转账,经中间人关某账户转至姚某账户,各节点转账间隔均在半小时以内。同时,后两起事实关某虽未直接截留资金,但转账记录证实周某于当日额外支付其“好处费”,且周某与关某证言均证实转账资金系毒资,符合毒品交易中“即时联络、即时结算、钱货两清”的特征。

反观姚某提出的“私人借款”辩解,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亦无第三方证言佐证,其表述的借款事由、还款方式均明显违背日常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不具有合理性。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借款”辩解当庭发问:“你主张收取关某的钱款属于借款,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借款协议,或是留存了明确借款意思的沟通记录?”“这笔借款的具体用途是什么,双方是否约定过还款期限与利息?”“你声称是民间借贷,事后是否实际归还欠款?通过何种方式归还,有无还款凭证或第三方佐证?”

面对发问,姚某言辞闪烁,只能含糊回应:“都是口头说好的,没写借条,也没留相关聊天记录……就是临时周转用,没说具体什么时候还。”公诉人随即依托完整的客观证据链层层递进、有力指控,逐项击碎虚假辩解:双方既无借款合意的沟通痕迹,也无催收还款的任何记录,案涉资金的转账金额、流转节奏、交付方式符合毒品交易惯例,且在案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谓“借款”不过是掩盖贩毒行为的虚假辩解。

法庭全面采信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三起贩卖毒品事实全部成立。被告人姚某多次实施贩毒行为,且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情节严重”情形。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毒品是社会的毒瘤,严重摧残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诱发各类违法犯罪。一次吸毒,终生悔恨;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是严重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告人姚某贩卖毒品数量虽小,但属多次贩卖、毒品再犯,最终身陷囹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清醒认识毒品的巨大危害,坚决不沾毒品,不抱任何侥幸心理;要自觉守法,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毒品交易,更不要为牟取小利而以身试法。让我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共同守护平安、和谐、无毒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