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通报4起涉建筑垃圾违法典型案例
人民日报客户端  2小时前

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生态环境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集中通报4起

涉建筑垃圾违法典型案例

↓↓↓

案例一:湖北中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污染路面案

基本案情:2026年8月22日,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三峡大道明珠路至港窑路路段有路面污染。经调查,湖北中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黄河路某工程运输渣土,在运输过程中车厢内渣土渗漏,沿路遗撒造成路面污染。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当日将污染路面清洗干净。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处理结果: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结合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按期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宜昌东湖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2日,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夷陵区丁家坝社区长岭岗附近,发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宜昌东湖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院内。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有效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受纳建筑垃圾,自2026年4月28日后共计擅自受纳建筑垃圾600余立方米。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按期缴纳罚款,并按复垦要求完成整改。

案例三:湖北有心劳务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2日,湖北有心劳务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伍家岗区求雨台路联谊隧道口环境污染。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2026年7月3日,当事人清理完毕。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结合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按期缴纳罚款。

案例四:猇亭区聚诚货运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9月14日上午,猇亭区聚诚货运部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的情况下,所属车辆在宜昌市猇亭区某综合开发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6立方米。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猇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按期缴纳罚款,案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