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系统权限却成了“敛财工具”?深圳中院6月21日公布了一起令人咋舌的案件:2023年10月,张某入职一家连锁餐饮公司任信息运维主管。手握全门店系统权限的他,能自主发放100元面值的通用代金券。令人意外的是,张某竟利用职务之便,疯狂私售代金券42414张,非法获利高达216万余元!最终,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与牢狱之灾。
A连锁餐饮公司主营线下餐饮业务,张某2023年10月入职该公司,任信息运维主管,掌握全门店系统权限,可自主发放面值100元的门店通用代金券。利用职务之便,张某私售餐厅代金券42414张,非法获利216万余元,获刑。深圳中院6月21日公布的这起案件。
工作中,张某发现,一些消费者习惯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购买低价餐饮代金券到门店使用。
于是,张某在2024年8月A公司促销期间,利用职务权限私自批量生成代金券,以票面金额的五折左右价格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售卖,并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套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赌博挥霍。
2025年4月,A公司对账时发现代金券核销金额远高于官方发售总量,随即暂停张某系统账号权限。张某随后借同事账户继续违规新增消费券、低价售卖。
经统计,张某私自售出代金券42414张,票面总金额424万余元,实际非法获利216万余元。
A公司报案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认为,不应以其出售的代金券的票面金额作为退赔标准,而应以公司提供相对应商品或者服务的综合成本进行退赔。另外,A公司截至目前未核销、已作废的代金券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不应算作犯罪数额。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私自销售100元代金券42414张,票面金额共计424万余元,代金券购买者在使用时,公司进行核销后就等同于顾客支付了与代金券面值等额的现金,代金券的面额即是企业损失数额,也即被告人职务侵占犯罪的金额。虽然截至目前,部分代金券未核销,对于A公司而言,损失尚未实际产生,但购买者凭代金券随时可以向A公司主张权利,该部分金额应认定为既遂金额。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张某全额退赔A公司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文丨记者 黎秋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