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荞璐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迎)近日,《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交、怎么用、怎么管。该《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财政局两部门联合发布,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自2026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交存标准。江阳区、龙马潭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带电梯(含扶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不带电梯的按48元交存,其他区县可另行制定。业主房屋分户账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筹。
在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办法》明确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或者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相关业主按实分摊费用。涉及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为保证资金安全,住建部门将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物业服务区域、幢、户设立明细账目,准确记录资金的交存、使用、利息、结存等情况。对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办法》区分一般使用、紧急维修两套流程,要求落实“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表决要求。同时,资金使用过程需遵循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双审价制度;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单位账户,严禁现金结算或转入其他账户。
《办法》还提到,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