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车库遭挟持,黄谣是二次伤害的“凶手”
成都商报  2025年06月18日

  黄谣的编造者、传播者形同于二次伤害的“帮凶”,岂能成为“没事人”?

  近日,“女生万象城地下车库遭挟持”一事引发关注。杭州警方通报,经查,李某涛(男)趁马某(女)上车之际,强行进入车内并持水果刀向其威胁索要钱财,后挟持马某驾车离开万象城。公安在一农场空地找到该车,李某涛见民警上前处置,突然持刀捅刺马某,后又猛捅自己胸腹部。李某涛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女子表示,“幸运的是,我曾经做过隆胸手术,假体挡住致命一击,仅一刀伤及肺部”。

  这事引发人们的强烈关注,有人关注女子自述的“隆胸假体救了一命”,也有人讨论独行女司机的公共安全。

  此事无论再怎样独特和离奇,真相也承载不了部分网友的虚幻想象。当事女子称,很多姐妹告诉自己被造黄谣,“我承认我倒霉。黄谣就不必了。再次申明,我和绑匪不认识,从未有过交集以及情感和经济的纠纷”。警方通报也表明,这是一起偶发的治安事件。

  该女子的不幸令人同情,劫后余生已是身心双重创伤,黄谣不啻于二次伤害的“凶手”。部分人产生的“这么多人为何偏偏是你”的归因心理,无疑是“受害者有罪论”的投射。正如该女子所说,“我只是一个受害者,我没有网暴任何人,没有故意引起什么”。这一不幸事件中,若让受害者陷入“自证陷阱”,既是个人难以承受之痛,也是社会难以承受之重。

  围观网络热点,让子弹飞一会,是围观者起码的素养。遑论无中生有的黄谣,本质是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行为,网络热点是真实生活的投影,不容任何人在热点事件中对受害者污名化,使人陷于自证清白的深渊。

  凶手已自杀身亡,而黄谣的编造者、传播者形同于二次伤害的“帮凶”,岂能成为“没事人”?

  谣言止于责任。对此,相关平台要据实担负起治理责任,该清理的要清理,该销号的当销号。谣言更是止于法律。如果黄谣造成了民事侵权和恶劣影响,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能让造黄谣者成为“没事人”,否则,他们一个转身,可能就会投入下一次网暴、下一个黄谣。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评论员 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