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员工每月按约定领取现金工资,却不知自己名下的工资卡里远不止这个数,这明暗之间的差额究竟去了哪儿?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获悉,2025年,某单位食堂经理在负责薪资申报期间,屡次在薪酬核定环节弄虚作假,被提起公诉。今年1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李某在担任食堂经理期间,通过设置双重薪酬标准、代管部分员工工资卡、伪造离职人员考勤台账等手段,长期在账目上“做手脚”,累计骗取单位资金20余万元。直至审计排查发现账目异常,这起持续已久的“蛀虫”案才浮出水面。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退还了部分赃款,其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虚构用工事实,骗取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怀柔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6年1月14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内部变通、临时周转”能否成为免责理由?承办检察官结合本案释法时明确表示,通过虚构用工、虚增薪资的欺骗手段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主观上具备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且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即构成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