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遵义医科大学原党委委员、副校长王达利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达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王达利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达利在担任原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烧伤整形外科主任、负责人、科研处处长、副院长,仁怀市人民医院院长,遵义医科大学副校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采购供应、医疗设备供应、项目承接、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2192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达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达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达利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达利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达利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社会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编辑:吕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