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观错位、大搞权钱交易,青岛市委原常委、黄岛区委原书记孙永红被公诉
检察日报正义网  2天前 16:10

记者6月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委原常委、黄岛区委原书记孙永红(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永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永红利用担任胶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青岛市委常委、黄岛区委书记、青岛西海岸新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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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红 资料图

政绩观错位

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

2025年9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青岛市委常委、黄岛区委书记孙永红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2月13日,孙永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孙永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错位、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组织意识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永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永红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青岛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黄岛区第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编辑:杜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