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群聊天涉诽谤被拘,女教师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庭审还原谣言传播链条
红星新闻  昨天 15:32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浙江一名中学教师张女士因涉嫌诽谤另一名女老师“卖淫”,于2024年12月被天台县警方行政拘留2日。今年5月,张女士因不服所受的行政处罚,将天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9月24日上午,该案一审开庭。红星新闻记者从张女士处获悉,本次开庭为不公开审理。当日下午,张女士告诉记者,案件将择期宣判。

此前报道,警方认定诽谤的情节,主要发生在一个三人闺蜜微信群。天台警方在追溯谣言传播链的过程中,认定该群的两名女教师(张女士、崔某某)“诽谤”,二人分别被处以2日行政拘留。另一名和张女士私信交流此事的教师郑某某也被处以4日行政拘留,但因怀孕未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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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三人闺蜜微信群聊天信息截图

据张女士回忆,本次庭审双方提交了案件笔录等证据,被造谣卖淫的教师被追加为第三人,双方就张女士是否有诽谤故意、构成散布等问题意见不一。通过庭审情况,红星记者尝试还原事件完整经过及细节。

她在传播链的哪一环?

私聊内容被朋友发布在其他群聊后扩散

据庭审中提交笔录内容、证据,张女士是从朋友崔某某处首次得知“教师申某某卖淫被抓”这一传言。

崔某某、张女士与另一女子为朋友,3人微信群“仙女下凡”,2024年11月26日中午,崔某某先是在群内发语音称,某中学有女教师卖淫,并称是真的,但未提姓名。

当晚,崔某某又私聊了张女士,询问某中学内是否有某某教师(即申某某名字),并称“他们说是这个姑娘”。张女士在查找后,回复其申某某完整姓名,崔某某予以肯定后,张女士发送了两张网络检索到的申某某照片。

“仙女下凡”群内当天未再讨论此事,直到次日,另一女子在群内发布了含有申某某姓名、照片的截图,张女士随即在群内发送了两张申某某照片。此外,张女士还在3人家人群“果冻局长”群发布过相关信息。现有证据无法表明两个群聊成员曾再向他人传播。

然而,11月26日,张女士的朋友郑某某也发送了私聊。据郑某某回忆,自己是在网上收到了其他人私聊,称某中学有女教师卖淫被抓,而后,她向张女士私信询问,张女士称“具体是谁不知道”。

当晚,张女士在从“仙女下凡”群员崔某某私聊中获知传言教师姓名后,告知郑某某“好像xx组的”“年轻老师”,郑某某猜测其他人姓名后,张女士称“我听到的不是她”并发送申某某姓氏。郑某某发送申某某完整姓名及网络检索照片,张女士随即也发送了两张申某某网络检索照片。

在从张女士处获悉申某某信息后,郑某某随即将申某某姓名、网络检索照片发布在了2个6人群聊中。此前,群聊已在讨论传言,郑某某在群内首个将传言关联申某某。

一名6人群聊群成员在笔录回忆,有其他人询问自己,自己便把群聊信息转发给了别人,记不住具体转发给了谁,转发给了一些人。其还称,其他群成员也会讨论传播,速度很快,后来,大家怕被查到、有问题,解散了群聊。

据张女士了解,她之所以被询问,就是在郑某某被询问后被“溯源”。至于为何郑某某被锁定,张女士一方暂时不了解情况。这场传言在她从崔某某处获悉后,张女士将所谓“教师申某某卖淫”发送给了3人朋友群“仙女下凡”、3人家人群及私聊自己的朋友郑某某。该不实信息又因郑某某的群聊信息被转发。

对此,张女士一方认为,其在2个私密性极强的微信群中交流,没有扩散到网络的意图和行为,是私密性言论。

而天台县公安局在答辩状中确认张女士因崔某某确认身份时获知他人卖淫的虚假信息,在另一朋友郑某某私聊向自己询问时,她将虚假信息散布给了朋友,后来朋友郑某某又散布了相关信息。

其认为,张女士虽未直接将该信息向公众散布,但通过微信群、私信传播给亲密关系家属和朋友的行为仍然构成散布。其认为,点对点的传播基于特定的熟知关系,往往会让信息接受者造成可信度极高的假象,大大提高二次传播风险,恰恰私信张女士的郑某某实施了二次传播行为。基于网络快速传递的特殊性,不实信息被大量扩散。

网络传播前已有线下讨论?

受害者曾去派出所反映情况

据庭审中提交的笔录内容,在张女士与他人讨论前,该传言已有线下传播。

有多名天台县某中学教师提及,在11月26日前后,办公室内有人讨论有关学校一女教师的传言,并有人提出女教师为申某某。

一名教师在笔录中回忆,当天上午,办公室内发生了相关讨论,晚上,其遇到了崔某某,崔某某向其询问此传言,其回答好像是申某某。也正是在这场对话后,崔某某告知了张女士相关信息,随后发生后续事件。

另一名教师在笔录中回忆,自己在11月中旬就听说了此传言,并称社会上传播很广,只是最初未听说是申某某。

多份笔录显示,11月26日当天,多个校外人士也听说了相关传言。本案中,私信张女士的崔某某、郑某某,均为校外人士。

崔某某在笔录回忆,当天中午自己就从别人那里听到了传言。郑某某在相关材料回忆,当天下午,她收到了其他案外人的私信,称“某中学有女教师卖淫”;在6人群聊中,是其他群成员先发布了相关传言。不过,这些传言中并未提出申某某的名字。

本次不实信息受害者申某某笔录内容显示,其在11月27日曾去往派出所反映情况。张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显示,疑似申某某曾在社交平台回忆,“我在11月27日晚报警,开始是口口相传的,警察说调查困难。”该案最终于12月1日被立案,相关记录内容为“申某某在网上被诽谤涉嫌卖淫并附有照片”,11月27日晚,申某某在和同事吃饭时,听到自己涉嫌卖淫被抓谣言,看到微信上流传截图,附有自己的证件照,“知道社会面上已经传播很广了”。

由于相关材料未包含流传内容具体图片信息,记者暂无法确认是否为张女士发送的内容。相关文件显示,到案人员仅有涉及网络传播的崔某某、郑某某及张女士三人,未见线下传播人员。

张女士一方质疑,客观上,自己未实施“散布”谣言行为,在其于微信上谈论涉事内容时,当地社会已有大量关于该事的讨论,其并非恶意编造,处罚决定混淆了信息交流与恶意诽谤。此外,其还提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申某某反映情况最初未予理会,以致谣言扩散。

天台县公安局认为,张女士曾与虚假信息中的教师在同一单位工作,对不实信息内容的“知情性”更具杀伤力,更容易被他人所听信。张女士未审视自身,未核实信息真假,主观上有明显过错。

是否属于“情节较重”?

双方意见不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且给申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系情节较重。

张女士一方认为,自己讨论情况传播力、影响力极其有限,客观上难以造成社会评价实质性的不良影响或重大影响,遑论达到“情节较重”程度,并质疑处罚决定不符合比例原则、不符合过罚相当。

对此,天台县公安局认为,相关不实信息极为恶劣,基于申某某教师的特殊身份,不实信息所造成的损害除了名誉受损,更攻击了职业根本与师德形象,也持续导致不实信息发酵传播,较一般诽谤信息造成危害后果更深远重大。

据此前报道,除了“女老师卖淫”的话题外,在微信群中,张某某还聊到了天台教育系统的其他几起事件。红星新闻从当地一名知情人士处获悉,2024年,天台县发生了两起涉及教育系统人员的案件,“这两个案子都已判决了。”

张女士曾称,这几起事件在当地已被人熟知,即崔某某最初在群里表达的“最近教育(系统)事情很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她才轻易相信了传言;自己当时更多的是为发生这种事感到震惊,所以聊天中才有“震惊了”“离谱”“世风日下”“三观碎了”等感叹。

相关记录中,张女士等人曾在发送申某某照片后,对其外貌进行过评价。

记者注意到,本次庭审,法院将申某某追加为第三人。9月19日,疑似申某某在社交平台称:“因为有位老师不服,法院通知我了,我终于得以看到当时的笔录,我会整理笔录里的内容发出来的。事实上,这几位女士造谣我后,对我的照片附上了一些极其恶毒的评价和毫无根据的、更充满侮辱性的语言。”

此前报道,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近日,受到谣言影响的教师申某某仍在追究其他传播消息者的责任。

(为保护隐私,文中所有人物姓名均做了模糊处理)

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