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郑旭
私刻公司公章,隐瞒、虚构保险项目,向被害人出具假凭证,先后骗取19人超五百万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的员工闻某,在2019年至2023年7月疯狂实施诈骗,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这19名被害人中,有12名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支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与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双方之间有频繁业务往来。“正因为闻某算半个同事,我们才会相信他,买他推销的保险产品,没想到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不少蓟州区支公司受害员工懊悔不已。
更令人意外的是,早在2023年1月,闻某就因私刻公章的事情被警方取保候审,而在取保候审后,他又疯狂诈骗了12人,其中就包括8名蓟州区支公司的员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明知闻某私刻公章涉刑事案件后,没有及时对客户通报,还让他继续待在公司里实施诈骗,直到2023年6月30日才跟他解除劳动合同,难道不该负责任吗?”不少人保财险受害员工认为,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在员工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应对他们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新黄河记者了解到,之后有6名员工对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进行集体维权,其中由一人率先对该公司提出民事诉讼。2025年9月,法院以“原告保费损失已有刑事判决确定退赔主体为闻某,不应由被告重复赔偿”等理由驳回起诉。目前,该受害员工已经上诉,该案二审尚未开庭。11月20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新黄河记者表示,此事他们已经交给律师处理。
记者了解到,闻某诈骗的钱财基本上已经挥霍完,在赔偿执行被害人方面十分困难。面对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损失,这十几名被害人感到未来一片茫然。

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办公地
售卖虚构和停售的保险,“东窗事发”后主动投案
人保财险和人保健康都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兄弟关系”,彼此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闻某1993年出生,2016年入职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同时也是与人保财险天津蓟州区支公司之间沟通的“互动业务专员”,在后者的企业微信中也能看到他的名字。在不少同僚眼里,闻某“人比较老实”。然而,谁也没想到,这样一个人会在四年的时间里诈骗500多万元。
闻某的行骗始于2019年,那时,他以帮助被害人于某军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为理由,编造了“贴心管家健康保险”这一根本不存在的险种,骗取于某军21万余元。2020年至2023年,闻某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古某东5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闻某的诈骗并非单纯的“收取”,他也会给予被害人返还一定的利息,但未向被害人提供保单及合同。2021年至2023年初,闻某又把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早在2017年已经停售的“安康无优团体护理”保险推荐给其他5名被害人。

直至2022年8月,闻某在向被害人高某霞售卖“安康无优团体护理”保险时东窗事发。闻某在收取了高某霞16万元后给对方出具了一份保险凭证,上面有其加盖私刻的“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印章。高某霞后来发现不对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1月,闻某主动把上述款项退回并获得谅解,同时将私刻的公章上交。2023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闻某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继续作案,仍以“员工”身份诈骗12人
在2019至2023年1月期间,闻某一共诈骗了7人,其中4人为人保财险天津蓟州区支公司的员工。然而,闻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并未收敛,反而开始了更疯狂的诈骗,一直到2023年7月12日被强制刑事拘留前,仍以员工身份兜售虚假的保险险种,导致12人被骗,其中8人为蓟州区支公司的员工。
2023年2月,在被取保候审仅一个月后,闻某以帮助非财险员工苏某成、胡某军夫妇购买保险产品为理由,骗取二人10万余元。苏某成告诉新黄河记者,他和闻某系同村熟人。“当时他和我说,保险公司每年有一次大额存款,就是开年开门红的意思,利息比银行高。”出于对闻某的信任,加之其保险公司员工的身份,苏某成夫妇信任了他。
之后,闻某开始虚构“健康一卡通”和“康利人生A”等虚假的保险险种,这些保险主要推销对象就是蓟州区支公司的员工。此外,由于此前私刻的公章上交,闻某在给剩下的被害人开具保险凭证时,又伪造了一枚公章。在他被刑事拘留前,闻某连续诈骗多人,金额最大的是刘某征的153万余元。2023年7月11日,刘某征、胡某军相继报警称闻某诈骗,次日闻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期间,闻某称,被诈骗的人都是他单独找的,其骗来的钱用来还欠款、消费,还有一些用来运营虚假产品。
在此次庭审中,不少被害人均出庭陈述。其中,不少蓟州区支公司的员工提到,是闻某主动找到他们,希望能够主动帮忙买个保险,以便完成任务。由于两家公司有业务往来,所以不少被害人都比较信任闻某。其中,有部分的受害人还收到了闻某转账的“佣金”,并且还连续购买闻某推销的保险。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闻某虽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被告人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责令闻某退赔诸被害人损失。根据判决书附上的清单,闻某一共要退赔受害者共计500余万元。
认为人保管理存在漏洞,被害者进行集体维权
“人保健康在得知闻某因诈骗、伪造公章被取保候审后,没有按照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他及时处置开除,甚至连足够的公示都没有,导致我们基于既往信任依旧从他那里购买保险,人保健康应该负起责任来。”多名蓟州区支公司被害员工告诉记者,他们一直到闻某被刑拘前,都不知道他曾被取保候审过,“不管是人保财险公司还是人保健康公司都没有通知过我们。”
记者了解到,直到2023年6月30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才跟闻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过,2023年7月11日闻某被抓前一天,在人保财险天津蓟州区支公司的企业微信群内仍能查询到闻某职务。

在闻某被判刑后,人保财险天津蓟州区支公司的6名员工进行集体维权,他们中的贺女士,率先向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案件于2025年9月一审宣判。
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在庭审中解释称,原告与闻某的行为并非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关系根本不成立不存在。此外,闻某于原告被诈骗时已进行刑事立案,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且被告所售保险产品均加盖合同专用章而非公章,原告也是保险业从业人员,应知晓正常的投保流程,原告对其遭受的损失具有重大过错。此外,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的举报调查意见书,2022年10月26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决定当日通知闻某停职并配合调查;11月5日,该公司在核心系统中对闻某工号进行了“离职登记”,用以管控其停职期间的业务管理。

人保财险蓟州区支公司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闻某虚构的保险产品并非被告以及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在售保险产品,闻某作为被告的业务员在职期间,私下伪造保险产品、公章以吸收款项超出其职权范围,保险凭证存在投保单位名称、公章不相符问题,不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其次,原告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投保流程和保单内容。原告多次将保费交付至闻某,而又多次从闻某处收取所谓收益,资金往来未经被告参与,对其保费被骗取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足以认定闻某构成表见代理;最后,原告的保费损失已有刑事判决确定了退赔主体为闻某,不应由被告重复赔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贺女士的起诉。
贺女士不服一审判决,近日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人保健康曾被警示风险排查提示不规范
梳理案件不难发现,本案的争议点主要聚焦在“表见代理”上,也就是说闻某的行为和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究竟有无关系。在庭审中,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声称自己已进行报案并进行风险排查,还对受害人通过电话进行过风险提示。不过,多名蓟州区支公司的受害者均表示:“没有的事情,我们没接到过什么电话,他们在庭上也根本拿不出证据来。”

新黄河记者发现,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就刘某征等人的举报进行了回应。该局向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核实,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组织人员开展针对闻某既往业务电话回访排查工作,回访了闻某入司以来全部保单402件,涉及客户206人,有2人拨打未成功,有6人当时非闻某在该公司客户。经调取查询公司电话呼出记录显示,公司拨打了闻某有关客户电话,但该公司呼出电话录音仅能保存3个月,目前已无法调取,无法获取回访录音具体内容,无法回溯公司对闻某既往业务排查和风险提示情况。
另外根据2023年12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对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出具的《金融监管警示书》,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在闻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涉刑案件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中,存在风险排查提示不规范,未保留排查提示通话录音;内部问责程序不严谨,案发机构人员参与问责工作;与合作单位风险提示不规范,未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机构通报闻某案件有关情况等问题。
同时,该案涉及一款停售产品“安康无忧团体护理保险”和其他三款虚构的产品,闻某在销售这些保险产品时并没有和投保人签合同而是只给了一张保险凭证。据多位蓟州区支公司的受害者称,即便是此前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售卖过的“安康无忧团体护理保险”,一直以来的处理方式也是只提供一张凭证,“也就是因为有这个‘前车之鉴’,我们才会信任闻某,这也给了他可乘之机。”记者了解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在一封针对“安康无忧团体护理保险”信访答复书里表示,调查发现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存在《保险凭证》未载明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无法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等问题,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11月20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新黄河记者表示,此事他们已经交给律师处理,目前都是走司法程序。
针对此案,案外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保险公司对其销售人员负有选任、培训、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法定义务,需通过制度措施防止销售人员超越授权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闻某2022年11月因私刻公章自首并被采取强制措施,2023年1月取保候审期间仍利用公司职务的身份诈骗,公司未通过书面通报、系统冻结权限、客户告知等方式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有明显过错且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或需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触犯刑事责任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员工职务范围、业务记录等材料,避免隐瞒或拖延。同时引以为戒,对其他员工加强培训,并且向客户告知风险,防止与员工私下交易等。”
编辑:刘丹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