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刘钊
2025年11月19日,新黄河以《60岁男子公共场所猥亵7岁女童一审获刑两年,女童母亲:量刑畸轻,检方已抗诉》为题,报道了河南郑州市民王女士(化姓)的7岁女儿被60岁男子殷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法院一审判决对方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经王女士向检方提请抗诉,检方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抗诉”后,引发广泛关注。1月30日,王女士告诉新黄河记者,此案经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抗诉,郑州市中院受理后,已定于2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60岁男子殷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7岁女童案,经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2月4日,殷某某带孙子(2岁)在郑州市某小区大门口玩耍时,遇到被害人(7岁女童)和其弟弟(2岁)。殷某某让被害人带着弟弟一起到小区小花园玩耍,后殷某某坐在小花园亭子旁边的木凳上,让被害人站到其前面,用左手伸入被害人上衣内抚摸其肚子,后沿着肚子向下用手抠摸被害人下体,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害人喊叫拒绝后,殷某某将手抽出。
上述法院认为,殷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殷某某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从严惩处;殷某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严惩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检方申请抗诉。2025年11月14日,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抗诉”。
围绕此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以及“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王女士表示。
编辑:孙菲菲 校对:杨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