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刘钊
“上午的二审开庭已结束,没有当庭宣判。”2月2日中午,新黄河记者从郑州市民王女士(化姓)处获悉,其7岁女儿被60岁男子殷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一案二审于2日当天如期开庭,当庭未判。

案发现场木凳(女童家属供图)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60岁男子殷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7岁女童案,经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2月4日,殷某某带孙子(2岁)在郑州市某小区大门口玩耍时,遇到被害人(7岁女童)和其弟弟(2岁)。殷某某让被害人带着弟弟一起到小区小花园玩耍,后殷某某坐在小花园亭子旁边的木凳上,让被害人站到其前面,用左手伸入被害人上衣内抚摸其肚子,后沿着肚子向下用手抠摸被害人下体,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害人喊叫拒绝后,殷某某将手抽出。

上述法院认为,殷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殷某某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从严惩处;殷某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严惩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2025年11月6日,郑州市上街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检方申请抗诉。2025年11月14日,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抗诉”。1月30日,记者从王女士处获悉,经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抗诉,郑州市中院受理后,定于2月2日当天开庭审理此案。

围绕此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以及“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鉴于对方(殷某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又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我们的代理律师在庭上也建议对其从重处罚。”王女士表示。同日,该案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王女士所委托的代理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二审开庭后,控辩双方就一审量刑是否正确展开激烈辩论,代理律师认为一审量刑较轻,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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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王瑶华 编辑:孙菲菲 校对:杨荷放 刘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