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村委隐瞒公益林性质招商致投资者百万元“打水漂”,法学专家认定过错后补偿仍难兑现 | 刚调查
新黄河  3天前 16:16

新黄河记者:李庆斌  

在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秀山村的小高山上,两万余棵香樟、朴树、榉树、乌桕等苗木生机勃勃,它们曾是李先生“生态旅游致富梦”的寄托,如今却成了他投资款打了水漂的见证。

2011年,南京伟豪农业生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先生,被当时的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的招商引资吸引,来到原桥头村(现秀山村)承包荒地,以每年1万元的价格承包了当地350亩(实际承包130亩)“荒山坡地”,计划打造经济林木种植、生态旅游、农家乐为一体的综合项目,累计投入超200万元。然而,他未曾想到,当地村委隐瞒这片土地早在2005年就被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的事实。

2018年,农业农村部门的一纸行政处罚,才揭开了这场因信息隐瞒引发的投资悲剧序幕。“当时才知晓承包地中,有110亩已在2005年就被划为省级生态公益林,2007年已核发林权证,村委会签约时却刻意隐瞒土地性质。”李先生解释,由于公益林内苗木禁采伐,农家乐被迫停业,导致他六年间的投资近乎归零。2024年,专家论证认定村委会存在重大过错,应予以补偿。“双方曾口头达成220万元补偿约定,却因街道领导换届终止。”李先生说,街道现任负责人拒认约定及专家意见,建议他走司法程序。

村委隐瞒公益林性质,投资者200万元“打水漂”

2011年伊始,李先生受原高淳县固城镇的招商引资政策吸引,来到当时固城镇桥头村前来投资。在他考察过后,决定在该村的小高山进行经济林木栽植、生态旅游、农家乐开发等项目,便与桥头村村委会签订了《小高山承包合同》。

“因为当时小高山是光秃秃的荒山,且村委说这块土地是荒草坡地,可以给一个优惠的承包价格。”李先生说,他每年以1万元的承包金,承包350亩的“荒山坡地”,土地用途为油茶及经济景观树木的栽植、深加工;生态旅游、农家乐的开发等,承包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李先生解释,虽然合同签订了350亩土地,但实际仅承包开发了130亩。”

揣着对生态产业的憧憬,李先生自2011年到2018年,陆续投入共200余万元,在山坡上栽植了榉树、香樟、朴树等27000余棵苗木,修建了约520平方米的房屋、景观石、围挡和道路,要把这里打造成生态农家乐。“为了建房,我按流程向村里提交申请,也经固城镇土地所(现固城街道土地所)审核并缴纳相关费用,营业执照也办了,农家乐也逐步营业,一切都向好的发展。”李先生表示。

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2018年12月的一天,南京市高淳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突然找到他,告知他所承包的土地中,有110亩属于2005年就划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他修建房屋、开发农家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被作出“责令六个月内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3520元”的行政处罚。

“这时我才知道,2007年,高淳区农业农村局就已核发林权证给原桥头村村委会,村里一开始就隐瞒我土地性质,也从未过告知这片地是公益林。”李先生说,更让他绝望的是,公益林范围内的苗木不允许采伐销售。他在公益林内精心培育的23000多棵苗木(胸径3-15cm不等)成了“他人嫁衣”,农家乐也被迫停滞。

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内进行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开发利用活动可能造成的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出具意见。对评估意见认定会造成森林生态功能破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从2018年到2024年,整整6年,房屋荒废了,道路长满杂草,投入的200多万元打了水漂。”李先生表示。

法学专家研讨支持补偿,领导换届致补偿泡汤?

为了维权,6年间,李先生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2024年6月,固城街道办事处向高淳区委政法委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区法学会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团队,对李先生的事件进行法律研讨。

经研讨,高淳区法学会出具了《法律咨询意见书》。根据高淳区法学会【2024】第一号文件显示,专家团队认为,案涉林地于2005年被划为省级生态公益林,2007年核发林权证给村委,村委会在2011年签订合同时,应依法认定村委会对该林地性质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属于明知,并没有告知该林地性质,据此,村委会存在过错,且过错较大,应给予适当补偿。

另,一般情况下,林木所有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谁种谁有,因此就合同而言可以移出,但本案中,李先生所种苗木因属公益林范围,不可以移出,但可获得补偿。补偿标准应参照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制定《高淳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格》(高政规〔2020〕4号),结合种植管护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淳区街道自己申请的专家团队,认定了村委会的过错,让这件事迎来希望。”李先生称,2024年7月份,在固城街道原书记的协调下,双方曾口头达成约220万元的补偿协议,约定以专家意见书为依据,到高淳区司法局进行论证后签订正式协议。

然而,李先生称,协议的履行因固城街道主要领导的调整戛然而止。“2024年8月份左右,新上任的街道负责人不再认可此前的口头约定,对于此前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也不认可。面对我的多次交涉,对方只是让我走司法程序,去法院起诉。”

无奈之下,2025年,李先生再次向当地进行信访,对此,高淳区农业农村局回应称,李先生诉求属于合同范畴,建议他同合同当事方积极沟通。2025年6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回应李先生,称该情况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通过协商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2005年划定、2007年发林权证,到2011年招商,中间间隔数年,村委怎会不知情。”李先生说,这种“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招商,是对投资者的欺骗。

12月12日,对于李先生的情况,新黄河记者致电高淳区固城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方便回应,随即挂断电话。秀山村党总支书记许某表示,事情发生时,他还未到任,具体情况并不了解。

在李先生提供的一段视频中,秀山村党总支书记许某曾表示,李先生和当时村委确实有签署过承包协议,当时的负责人在签署该协议时,可能存在疏忽,如果村委知道该地块为公益林性质,应告知李先生。关于李先生在公益林范围内所种的林木是否可以移出,许某表示,李先生可以申请,村委配合向上级部门申报制定区域的林木移出、交易。对于李先生建设农家乐所造成的损失,建议李先生走司法程序进行诉讼。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四条显示,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应当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属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依法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村里隐瞒土地性质,让我来承包投资,为何最终结果却让我来承担?”李先生表示,接下来自己将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到底。

编辑:曹梦佳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