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近日报道,一名声称是“中国科学院院士阮少平”的男子引发网络质疑。公开资料显示,“阮少平”近年来曾在多省区公开露面,今年7月仍有活动。其中在2024年9月,“阮少平”曾受聘为广东惠州一所小学的课程导师,该校微信公众号文章宣称其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报道还称,2023年2月,“阮少平”还曾到广东东莞某小学“参观指导”。这所学校微信公众号介绍,阮少平院士,生于1961年,是中医中国阮顺堂创始人、古法针灸传承人。北京阮顺堂中医院院长、博导。水泊梁山阮小七第二十七代传人。
▲“中国科学院院士阮少平”被曝系伪造
但在中国科学院官网目前公布的院士、外籍院士、已故院士以及已故外籍院士名单中均查无此人。8月5日,媒体也从相关方面获悉,“中国科学院院士阮少平”这一身份系伪造。上述惠州某学校也已删除“聘请院士阮少平”相关文章。
若单位明知身份虚假仍提供宣传
或面临民事、行政及刑事三重责任
8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他认为,“阮少平”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阮少平”伪造了相关证件,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强调,若“阮少平”参与科研相关活动,根据科技部等多部门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取荣誉等,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可能会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相关部门会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赵良善介绍,若相关单位明知“阮少平”身份虚假仍为其提供宣传,将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三重责任。民事责任层面,若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
行政责任层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帮助其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若涉及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层面,若相关单位或个人与“阮少平”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院士身份骗取财物等,可能构成诈骗罪等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需承担刑事责任。赵良善指出,学校等单位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聘请“阮少平”担任课程导师等,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如警告、处分等。
或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律师:院士被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先例
关于“阮少平”个人的法律责任,其伪造“中国科学院院士”身份的行为,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其可能触犯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只要实施伪造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其使用伪造的院士证书从事活动,即使未直接骗取财物,也可能因破坏国家机关公信力而面临刑事追责。
胡磊指出,“阮少平”若以虚假身份获取利益,可能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胡磊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中国科学院院士有被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先例,“阮少平”有可能被追究招摇撞骗罪的可能。
此外,如果“阮少平”通过虚假身份骗取高额报酬或商业合作机会,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即5000元以上,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即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也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罚款。
胡磊还表示,“阮少平”若利用虚假身份进行商业宣传,违反广告法第28条关于禁止虚假广告的规定。“阮少平”以院士身份为企业站台、宣传产品功效,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关于协助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为“阮少平”提供活动平台的单位,若明知其身份虚假仍协助宣传,可能构成共同违法。
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