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辅资料销售额抽成22%,定制餐每15元抽1元与下属四六分,仅此两项四川一中学校长便获非法所得近百万元——学校食堂和教辅材料,俨然成了罗某的提款机。1月24日,四川中江县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披露了中江县某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罗某贪腐案细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在2006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担任中江县某学校副校长、校长期间的职务便利,在学校食堂经营、资金拨付、教辅资料供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邓某某非法收受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等人所送贿赂款共计227.28万元,罗某实际分得181.6万元。
2025年12月30日,中江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从定制餐、教辅材料中抽成近百万元
中江县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罗某生于1964年,于2006年8月至2020年8月任中江县某学校副校长、校长,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在中江县某学校任教,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任中江某学校委员会委员,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任中江某学校后勤管理督学。
罗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5年6月24日被中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管护措施,2025年6月3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9月30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在2006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担任中江县某学校副校长、校长期间的职务便利,在学校食堂经营、资金拨付、教辅资料供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邓某某非法收受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等人所送贿赂款共计227.28万元,罗某实际分得181.6万元。
其中,从定制餐及教辅材料中,罗某便“抽成”97万余元。
法院查明,中江县某学校食堂经营商为感谢时任中江县某学校校长罗某与分管学校食堂的安全办主任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推行订餐制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从2014年开始该经营商安排陈某乙按照学生每消费15元返1元的标准给罗某、邓某某送好处费。2019年秋季学期末至2020年春季学期末,因物价上涨,经该经营商与罗某、邓某某协商,将好处费标准调整为学生每消费19元返1元。
2014年,该经营商安排陈某乙送给罗某与邓某某好处费4万元,2015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乙先后11次送给罗某与邓某某好处费共计109.2万元。罗某共分得好处费67.52万元。
此外,罗某还给上述经营商在学校食堂经营、监督检查、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32次收受该经营商所送现金共计51.84万元。
同时,教辅材料销售和异地学生来校就读也是罗某的“财源”。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罗某为陈某丙在教辅资料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双方约定按照陈某丙在中江县某学校教辅资料销售额22%的比例送给罗某好处费。从2007年12月至2020年9月,罗某先后8次收受陈某丙所送现金共计30.24万元。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罗某还为邹某某向中江县某学校推荐德阳市范围外学生就读中江县某学校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3次收受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
2016年10月,罗某为黄某在某学校广播系统维修业务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黄某所送现金2万元。
一审获刑五年半
2025年6月24日,罗某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收受学校食堂经理所送现金17.72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此后,罗某在采取管护措施及留置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陈某乙、陈某甲、邹某某、黄某、陈某丙等5人贿赂款209.56万元,其个人实得181.6万元的犯罪事实。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罗某退缴违法所得1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罗某受贿数额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罗某与邓某某共同受贿犯罪部分,罗某的犯罪金额应当按照实际分得67.52万元计算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罗某与邓某某主观上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客观上罗某安排邓某某与行贿人陈某乙对接学校食堂相关工作,邓某某收取陈某乙贿赂款后与罗某共同商议分赃事宜,二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受贿行为,罗某应当对共同受贿113.2万元承担责任。
2025年12月30日,中江县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款16.5万元,上缴国库,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款165.1万元,继续追缴。
编辑:曹梦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