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26万元被骗报警5年多陷僵局:收款账户人出售名下银行卡被浙江警方认定帮信罪,检方以证据不足未起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  2小时前

接到自称警方查账的电话后,陕西渭南大荔县的屈女士脑子是懵的,于是在对方的引导下一步步解开了自己银行账户的防御,导致账户内26万余元被转走。反应过来的屈女士迅速报警,但为时已晚。如今过去五年多,屈女士虽多方反映,但陕西大荔警方关于此案的侦查仍没有进展。

屈女士随后发现,自己的钱被骗走时,收款账户所有人甘某某因向他人出售名下银行卡,在浙江因另一诈骗案被警方刑拘,当地警方调查后以帮信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但检方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逮捕和起诉。

屈女士认为,两地警方联动不足,导致她的案子至今处理无果。

突然接到“警方”查账电话,女子账户内26万余元被骗

事发2020年9月8日上午8点多,屈女士接到一个电话,“那是个虚拟电话,但分辨不来,就接了。”屈女士介绍,对方自称是某地公安,一开始就精确报出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对方称正在办理一件洗黑钱的案子,抓了一批嫌疑人,有人举报涉及到了屈女士的银行账户,警方需要清查她的账户及各类第三方平台的存款,查证有没有违法所得,不配合会立刻来抓她。随后,对方要求屈女士加了一个QQ,将工作证及案子的嫌疑人名单,甚至还有一张有屈女士头像的通缉令全部发给屈女士。

“对方还教我设置了通话转移,说在配合他们期间,不得挂断电话,不得联系任何人,包括家人。”屈女士说,对方将验证码报给她让她在手机上操作。屈女士随即发现自己工商银行储蓄卡内的23万余元存款被转到一个名为甘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其中,有屈女士在对方的授意下从支付宝提现的5万元,还有6000元的网贷。

此时,屈女士才感到有些不对,当她想联系亲戚朋友时,却发现手机打不出去,随后丈夫联系到她,表示自己无法打通妻子电话,听完屈女士的讲述,立刻意识到妻子被骗。当日,屈女士在大荔当地报了警。在警方的受案登记表中,民警登记了23万余元,“那是工行的,第二天才发现交行账户里的三万元也被转走了,一共被骗了26万多元。”2020年9月10日,大荔县公安局对屈女士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当事人受骗时,收款账户所有人已因其他诈骗案被浙江警方刑拘

据屈女士介绍,报案后,案子一直没有进展,屈女士多次追问中,大荔警方曾告诉她,真正的骗子在国外,而那个甘某某当时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他们让屈女士等一等,未来会把甘某某弄回来问清楚,“我也不知道为啥取保候审的,但之后的几年里就一直没有进展,我多次向公安督查和上级信访部门反映,也没有结果。”

屈女士说,2026年3月份,她坚持找到大荔警方追问,民警让她走民事诉讼,起诉甘某某,“我找到大荔法院,工作人员说要到甘某某户籍地起诉。”屈女士说,她联系到甘某某户籍地法院,但对方回复称,诈骗案属于刑事案件,需要先有刑事处理结果,才能进行民事程序。屈女士将此反馈给大荔警方,民警向浙江公安发了协查函,“我拿到了那边的处理结果,才知道我的钱被骗走时,那个甘某某正在被浙江公安刑事拘留期间,之后不久他办了取保候审。”

屈女士提供的法律文书显示,早在2020年8月前,浙江桐乡当地受害人祝某某被以发放贷款需缴纳各种费用等名义诈骗50000元后报案,2020年8月19日,甘某某因此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拘,同年9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浙江警方认为收款账户人构成帮信罪,但检方因“主观明知存疑”未起诉

屈女士发现,浙江那边的案子早在2021年就结案了,甘某某并未受到刑事处罚。

一份浙江桐乡警方对甘某某的询问笔录显示,甘某某供述,2020年初,因为缺钱,就去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售给别人,每张手机卡20元到50元不等,总共获利约4000元;银行卡出售了25张,每张300元获利7500元。甘某某还称,这些卡都需要他的实名,都是购买人带着他去银行当场办理的。甘某某在笔录中明确承认转走屈女士资金的账户确是他名下的银行卡,但否认知晓买主买走后的用途。

在侦查终结报告书和起诉意见书中,桐乡市公安局认定,2020年初至8月份期间,在上海市嘉定区、黄浦区等地辖区,甘某某明知他人在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将自己实名登记的银行卡出售给多名不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从中牟利,总计银行卡四十余张,甘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均被犯罪嫌疑人用作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甘某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然而,桐乡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检方认为,构成帮信罪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主观明知方面相当重要,本案中,甘某某对于收购其手机号码和银行卡的人是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直有所辩解,即使根据其出售手机号码和银行卡的数量、金额、方式等推定其主观明知,但该明知也仅限于“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并不等同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这恰恰是构成帮信罪的关键。

综上,在向甘某某收购手机号码和银行卡的上家均未抓获的情况下,认定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疑,也无法对嫌疑人以帮信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案中,甘某某所出售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超过一百万,已达“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但其主观明知存疑,无法对其以帮信罪进行定罪处罚。因而,检方认定甘某某构成帮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1年9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处理陷入僵局,两地公安均未做具体回应

据了解,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屈女士曾多次联系浙江桐乡警方,通话录音中,民警表示,因为桐乡辖区也有诈骗案发才对甘某某进行调查的,且已结案,对甘某某的最终处理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没有体现屈女士的案件,期间,他们还曾向陕西警方发送过协查通报,但陕西的案件跟他们是没关系的。浙江民警称,屈女士的案子再立刑事案意义不大,但可提起民事诉讼,“你们那边没有结案,(警方)可以正常传唤调查的,我们这边不可能结掉的案子重新再调查,你在那边报的案管辖权不是我们,你应该去找当地公安。”

对于接下来的处理,大荔警方则表示,浙江警方已经结案,本地警方无法再继续处理。一段通话录音显示,屈女士表示,民事起诉法院要求提供警方对其被诈骗案件的刑事处理结果,法院同时认为,浙江警方的处理结果并非屈女士案件的结果,但民警则执意表示,那就是屈女士被诈骗案的处理结果,法院不认可就投诉法院。

屈女士的案子就此陷入死循环:浙江警方称已结案不可能重启调查,对屈女士的案子也没有管辖权;大荔警方称浙江警方已结案,并提供了浙江警方的处理结果作为屈女士案件的结果;屈女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要求需先有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大荔警方没结果,浙江警方的结果又与屈女士无关。

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大荔警方进行采访,相关民警明确拒绝做出回应。

“我们这边和你们陕西那边的案子是分开的。”就此,浙江警方一名民警称,因为在浙江当地其他受害人报案,才对甘某某进行了调查,但案子已经结了,“应该去找你们那边公安部门,报案这么久没有结果,我没法评论。”

编辑:杨子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