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1人死亡,调查报告发布
新黄河综合  2小时前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城关雁南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10·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6日10时40分许,在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承建的兰州天乐酒店有限公司酒店(原速8酒店)的电梯安装施工现场,该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梯安装前期施工作业,施工班组人员站在电梯井道原有升降机的钢制平台进行电梯安装布线工作时,控制升降平台的电动葫芦发生故障,致使升降机作业平台及施工人员刘某某从电梯井道8层坠落至1层,导致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起重伤害一般事故。

经调查认定,城关雁南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10·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开展作业,未提前排查检查作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违规违章在升降平台上搭设钢制平台施工造成的一起起重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4日,在兰州天乐酒店有限公司电梯施工现场,电梯安装单位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安排电梯安装班组负责人仝某某,组织安装人员刘某某及岳某某在该酒店进行井道测量及电梯井道清理工作。

2025年10月15日,刘某某和岳某某在兰州天乐酒店有限公司南侧原有电梯东侧井道内进行电梯安装前期准备工作,两人在施工井道内原有放置的升降平台上搭设钢板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将新的电梯主机及工字钢梁组装放置在井道8楼顶层。

10月16日上午7时许,刘某某及岳某某进入该施工现场开始作业,10时许,刘某某安排岳某某在一楼搬运电梯相关部件,刘某某控制升降平台搭设的钢板平台停放在井道8楼上并站在平台上接线快慢车。

10时40分许,控制升降平台的电动葫芦变速箱出现故障,电动葫芦钢丝绳的卷筒输出轴控制失效导致吊笼下降失速,升降平台连同施工人员刘某某从电梯井道8层坠落至1层,“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经到场医护人员诊断,刘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专家的技术分析,查证相关资料,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分析,电梯安装人员未按照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制定的《兰州天乐酒店有限公司项目施工方案》、《无机房客梯安装手册》和《电梯安装安全制度》等要求,在井道8层顶部施工作业时搭设作业平台。同时未检查作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违规违章在该井道内原有放置的由电动葫芦、钢丝绳、吊笼组成的升降平台上搭设钢板平台作为作业平台进行施工,在施工作业时,控制吊笼的电动葫芦变速箱存在故障,控制钢丝绳卷筒的输出轴失效,导致吊笼下降失速,致使升降平台及施工人员刘某某从8层电梯井道坠落至1层,导致该起事故发生,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相关管理制度。二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电梯安装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平台,且未对井道原有升降平台进行检查情况下,违规违章在升降平台搭设钢制平台在井道8层内进行新电梯主机放置及布线工作未进行督促整改。三是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尤其是“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教育、交底流于形式,没有结合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特点针对现场作业环境、风险因素进行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自我防范能力低下。

兰州天乐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不落实,对施工单位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未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和问题未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事故问责处理

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电梯安装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相关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未认真落实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施工中未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发生了导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兰州天乐酒店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疏于管理,未深入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存在的人员违章作业未按照施工方案搭设作业平台就进行施工等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有效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失察之责,建议对其处以4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某某,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施工队兰州天乐酒店电梯改造安装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按照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平台,未对井道原有升降平台进行检查情况下,违规违章在升降平台搭设钢制平台在井道8层内进行新电梯主机放置及布线工作,鉴于刘某某已死亡,免除行政处罚。

仝某某,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施工队队长,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对施工人员未尽到安全提醒、监督和制止违章行为的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95万元2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处以0.79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天乐酒店电梯改造安装施工项目项目经理,安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落实全检查、培训教育、隐患排查等相关管理制度,日常安全巡查检查频次较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不强,对现场劳务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和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56万元2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处以0.91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孙某某,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工程维保公司总经理,作为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组织进行有效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之责。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万元2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处以1.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薛某,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执行不力,未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7.08万元4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处以2.83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某某,兰州天乐酒店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项目施工单位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和隐患未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有效整改,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8万元2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处以0.96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甘肃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及兰州天乐酒店有限公司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兰州市城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其他方面

雁南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巡查督促工作不够,未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应该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工作举措,从严从细加强监管,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并落到实处。建议区安委会对雁南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安全警示约谈,雁南街道办事处对滩尖子社区书记进行约谈。

来源:城关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安在线

编辑: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