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买到同一套期房 房主既不是买家也不是卖家……房子到底是谁的?
中国普法  1小时前

套路一层又一层

画完“饼”又“玩失踪”

为什么买房人总受伤

难道这事就这么过去?

一房二卖露端倪

甘某将一套期房挂在网上出售。2020年7月,杨某看中了这套期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5.18万元,杨某先行支付21万元,剩余尾款过户后结清。合同还明确约定,甘某需将房产交付杨某使用,且需在办理房产证两年后将房产过户给杨某。合同签订当日,杨某向甘某转账9万元,随后又分两次分别支付了7万元、5万元。

受项目施工影响,小区未能按期交房。后杨某听说该小区交房,联系甘某将房屋交付给自己使用,但迟迟联系不上甘某,只好通过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当地村委会。从村委会工作人员处,杨某方才获悉,早在2020年6月甘某就以26.0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某,并收取购房预付款15.06万元。

察觉受骗的杨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民事案件,建议先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向甘某追索损失。之后,刘某和杨某分别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由甘某退还购房款。因无法联系到卖家甘某,法院经审理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买家杨某和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人虽然胜诉,但甘某失联,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失始终无法追回。2024年2月,买家杨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认为,卖家甘某失联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名下无任何财产,无法赔偿他人损失,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身负贷款起歹意

心怀侥幸再犯错

卖家甘某到案后供述,涉案房屋为因政府征收依补偿安置协议选定的一套安置房。后来自己生意亏损且无收入来源,又急于偿还高利贷,所以才萌生隐瞒房屋权属、卖房骗钱的想法,并先后与杨某、刘某签订购房合同。

2024年8月,警方提请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甘某。其间,又有另外两名被害人何某、赵某闻讯报案。经查,2020年4月、5月,甘某分别与何某、赵某签订房屋卖房协议,并向两人分别收取了6万元、14万元。经公安机关再次讯问,甘某如实交代了诈骗何某、赵某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从甘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借高利贷情况、银行流水、诈骗所得钱款去向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甘某因患病于同年9月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期间,甘某逃至外地,直至2025年12月再次被抓获。

谎言自始至终

房子到底是谁的?

2026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办案检察官注意。

原来,早在2017年,甘某就已把自己原被政府征收的房子以7.8万元转让给弟弟甘某甲,并承诺该房屋无债权债务纠纷,也不会把安置房转让给第三方。后因甘某瞒着甘某甲夫妇私自去选安置房,甘某甲夫妇于2020年9月把甘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安置房归甘某甲夫妇所有。因案涉房产未达到交付条件,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庭审时仅要求甘某承认了转让事实,并承诺在安置房交房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说明,四名被害人求购的房屋,产权压根不属于甘某。

针对“一房多卖”、刑民交织的认定难点,办案检察官综合判定了甘某的主观恶性和行为性质:甘某在明知自己的安置房已经转让给甘某甲夫妇后,又先后与何某、赵某、刘某、杨某四人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约定以总房款20.7万元至26万元不等价格把该安置房卖给对方,并以“定金”“购房预付款”等名目,骗取四人共计56万余元,所骗取款项均用于还债和挥霍。甘某事后又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同年6月,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甘某提起公诉;7月,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编辑: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