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张帅
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康庄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光伏安装纠纷案件。
2021年8月,朱某某与某光伏发电公司商谈光伏板安装事宜。商定后,朱某某分别于2021年8月5日、8月28日、9月5日向某光伏发电公司支付定金共计140000元。2021年9月5日,朱某某与某光伏发电公司签订《光伏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朱某某将尾款275000元转给某光伏发电公司,但某光伏发电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如期安装光伏板。为此,朱某某要求某光伏发电公司返还光伏板购买款项,而某光伏发电公司在退还177500元后,未继续将剩余款项返还给朱某某。朱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光伏发电公司返还朱某某剩余未返还的255500元光伏安装款,并赔偿其占地损失、违约金和相应利息。
该院康庄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王伟积极同当事人双方耐心沟通,让双方充分表达诉求,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案情。被告某光伏发电公司之所以未能如期履行安装义务,是因为原告朱某某光伏安装相应的资格手续未成功办理,而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过错。考虑到该案件具有调解可能性,王伟法官以解决问题为落脚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法律知识,从法、理、情的角度厘清双方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截至协议签订时,某光伏发电公司尚欠朱某某款项共计182500元,剩余款项将以分期的方式在每月15日前给付给朱某某,直至还清;涉案场地上的光伏发电相关设备由某光伏发电公司自行拆除、运回;对于光伏安装与拆除造成的耕地损失朱某某不再要求赔偿。
案件调解后,承办法官王伟主动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进,督促某光伏发电公司及时履行调解协议载明的义务,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给付朱某某100000元并每月按约履行给付义务。
“‘案结’并非终点,‘事了’才是目的。”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落实审判部门判后督促履行义务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在执行前化解,督促案件自动履行,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实际行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通讯员:王希玉 冷淑怡 校对:杨荷放 编辑:邢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