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张帅
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两部法规将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两部分别时隔14年、33年迎来全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聚焦山东基层治理现实痛点,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全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支撑。

修订背景:上位法更新与基层需求倒逼,两部旧规亟待大修
会上,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忠明介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运行直接关系基层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更是党在基层执政根基的重要依托。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完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次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首次全面修订,为地方配套法规修订划定了方向。
从山东实际来看,现行村民委员会实施办法2000年制定、2012年修订,至今已14年未更新;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自1993年颁布后,33年间从未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社会结构、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基层群众自治面临治理人才短缺、矛盾纠纷增多、治理效能不高等新问题,两部旧规多数条款既无法与国家上位法衔接,也难以适配基层治理实践需求。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11月启动两部法规修订工作。由省人大社会委联合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起草小组,先后赴淄博、临沂、浙江等地调研,多次征求省直部门、16市及社会公众意见,历经多次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最终完成修订表决。
后续,省人大社会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两部法规的宣传解读与贯彻落实工作。
村民委员会实施办法:7章56条,筑牢乡村治理法治根基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妹介绍,新修订的两部办法均紧扣国家法律最新规定,结合山东基层治理实践,突出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兼具山东特色。
该办法共7章56条,明确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三治结合”原则,厘清乡镇(街道)与村委会的指导帮扶边界,严禁干预村民自治范畴事项。
在组织架构与职责上,细化村委会11项核心职责,涵盖政策宣传、乡村振兴、移风易俗、困难群众关爱等内容,同时规范村财会人员任用程序,明确村委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财会人员。选举环节设专章完善流程,细化选举委员会职责、候选人条件,规范委托投票、当选票数计算等实践难点,明确成员罢免、辞职、补选全流程规则。
针对民主管理监督,办法健全村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四项制度,强化村民监督。在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村委会运转经费与成员报酬,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执行居民水电暖气价格,建立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同时完善农村人才培训保障体系,推动资源向基层下沉。
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7章43条,提升城市社区治理精度
该办法共7章43条,明确居委会性质与工作原则,细化9项工作职责,涵盖社区服务、矛盾调解、业主委员会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等内容,助力城市社区治理精细化、规范化。
选举流程进一步优化,明确居委会成员产生方式、选举组织流程,规范委托投票与当选规则,完善成员职务终止与补选程序。民主决策层面,明确居民会议、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将社区规划、公共空间改造、捐赠资金使用等事项纳入民主决策范畴,畅通群众诉求协商渠道。
同时,建立居务公开、居务监督、民主评议、经济审计全流程监督体系,明确居委会经费、报酬由政府拨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享受居民生活价格,健全基层减负机制,为社区工作松绑赋能。
贯彻落实:分类宣传、精准施策,推动法规落地见效
省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马常春介绍,两部办法的施行,为山东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省委社会工作部将牵头统筹,从宣传、落实、保障三方面发力,推动法规落地生根。
学习宣传上,将两部办法纳入各级社会工作干部培训内容,开展乡镇(街道)干部、村(居)工作者专题培训;同时依托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力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法规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提升全社会知晓度。
任务落实上,规范村(居)民自治组织体系,完善下属委员会建设,常态化开展基层议事协商,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更新,规范村(居)务公开与监督,培育基层治理典型案例,探索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治理新路径。
工作保障上,持续整治基层“小马拉大车”减负难题,规范基层工作事项准入;优化经费与服务设施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层治理;深化“专业社工与志愿服务”融合,打造“友邻善治”治理品牌,构建多方参与的基层治理格局。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