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湿地占用明确处罚标准 山东公开征求湿地条例修改意见
新黄河  2026年05月18日

新黄河记者:李焜染  

5月18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公告,就《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旨在对接生态环境法典与国家湿地保护法,完善全省湿地保护法治体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此次修订依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聚焦强化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构建更贴合山东实际的湿地保护制度。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湿地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含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海域,水田及养殖类人工水域滩涂除外。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按职责协同,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工作。

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和名录制度,每年四月第三周定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在资源管理方面,条例建立湿地分级与名录制度,重要湿地分国家、省级两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名录拟定、发布主体及调整机制。

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重点强化黄河流域生态补水统筹,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针对性修复退化柽柳林,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规范外来物种引入管理。

合理利用环节,严格管控湿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规定审批并缴纳相关费用,临时占用也需严格管控。

监督保障上,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工作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政府绩效评价及林长制考核,对问题突出地区实施约谈制度。同时设立专家库提供技术支撑,推行跨区域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法律责任方面,明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至2000元罚款;破坏监测设施或保护标志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生态损害的需承担修复、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公众可通过两种方式反馈意见:一是发送电子邮件至zrzytlcsdc@shandong.cn;二是邮寄信函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邮编250011),信封右上角注明“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该条例于2024年7月25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将进一步适配新形势下山东湿地保护需求。

编辑:刘雨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