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苏珊
休假材料不用多交、休假待遇不能打折、不得诱导职工放弃假期。10月27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会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打出一套保障婚育假期落实的“组合拳”,切实维护职工休假权益。
通知明确,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假期标准,原则上不得压缩假期时间。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3日;女职工产假158日,配偶陪产假不少于15日;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不少于10日;60周岁以上老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鲁卫人口家庭字〔2025〕3号)执行。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休假待遇保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将职工休假与年度考核挂钩,影响职工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提拔使用。
在审批环节,通知提出要简化休假审批流程。用人单位仅可要求提供与所请假种直接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不得要求提供与休假事由无关的材料:婚假凭《结婚证》等证明婚姻关系,产假、陪产假凭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育儿假凭《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生育或子女情况的材料,护理假凭职工父母患病住院等证明,无需额外提供冗余证明。用人单位不得增设附加审批条件,应“即申即批”,不得无故压件、拖延审批,不得暗示职工自愿放弃休假、诱导职工缩短休假时长等。
通知同时提出推行人性化弹性休假方式。用人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原则,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职工休假前统筹完成工作交接。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探索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及低龄婴幼儿父母提供工作便利。不得因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育儿被无故调岗、边缘化安排工作,保障职工职业发展不受婚育行为影响。
通知强调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对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含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不落实婚育休假规定的,其主管部门应按职责依法及时查处,督促整改纠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仲裁职工关于婚育休假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职工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婚育假期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用人单位不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民事诉讼和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权益行为。对发生的典型性、系统性案例,要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将婚育假期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开展集体协商,执行更具人性化、更为灵活的休假安排。
编辑:刘丹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