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通过转账凭证和催款通话录音,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对方却以款项系感谢费抗辩,法院如何判?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借贷纠纷中,一对朋友之间先后转账共计12万元,因没有书面借条引发钱款性质争议。法官结合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被告偿还12万元本金及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双方服判息诉。法官提醒,熟人之间借钱尽量留存借条,无书面凭证时应保存完整催款记录、通话录音等辅助证据固定借贷事实。
杜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杜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2月向张某转账5万元、7万元。杜某主张该12万元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其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系其帮助原告追回欠款获得的感谢费,属于合法赠与、劳务报酬。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杜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杜某于2017年10月、2018年2月分两笔共计向张某转账12万元,其主张该款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其借款,并提交双方通话录音一份,录音中杜某称“你那个钱能给我吧”等,张某并未对杜某索取款项提出疑问,仅称“现在没有”,符合一般民间借贷情形下出借人催还借款及借款人拖延还款的回应逻辑。张某辩称该款系其帮助杜某追回欠款,支付的感谢费,属于合法赠与、劳务报酬,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二人之间成立案涉借款12万元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杜某以诉讼方式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未约定借期或逾期利息,但杜某于2019年12月曾向张某提出还款要求,张某以没钱为由明确拒绝还款,现杜某主张以12万元为基数,自提出还款要求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LPR计算的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亲友之间的资金往来,往往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极易引发款项性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据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素。本案中,杜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了资金交付的事实。虽无书面借款合同,但杜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其明确提出催告还款的意思表示,张某的回应方式符合债务人拖延还款的惯常表现,且其始终未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该录音证据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合意的存在,认定二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某抗辩称,该款系感谢费或劳务报酬,应对该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逾期利息方面,双方虽未约定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但借款人经催告后拒不还款的,应依法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法院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分段核算逾期利息,依法保障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编辑:陈彤彤 校对:刘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