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掩隐罪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一项洗钱类罪名。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5年解释”),以应对此类犯罪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新闻发布会现场。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摄
掩隐罪法律适用面临新问题,亟须新司法解释指导实践
“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窝赃销赃罪改造、演变而来的一般性洗钱罪名。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已建立以第191条洗钱罪为核心条款,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一般条款,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补充条款的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最广、案件数量最多。”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介绍。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解释”),明确了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的变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比如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征;上游犯罪类型的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在惩治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犯罪中如何区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分歧等。
为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定了2025年解释,进一步完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上游犯罪差异,适当提高掩隐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
2025年解释最大的变化在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了进一步优化。
2015年解释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确定为十万元,2025年解释则通过区分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财上游犯罪,分两款从掩隐次数、特定款物、赃物追缴、损失数额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而言,若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若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理论上涵盖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以外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各个罪名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千差万别。
比如,上游犯罪中盗窃罪、诈骗罪的第二档法定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标准不宜过高;上游犯罪中非法采矿罪的第二档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五十万至一百五十万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情形,2025年解释适当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
此外,2025年解释增加了从宽处罚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严格认定“明知”,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针对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2025年解释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此外,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2025年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2025年解释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完善入罪标准,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2015年解释设置了“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额标准。为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应国际反洗钱组织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修改,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确立了“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入罪规定。
2025年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介绍,2025年解释总体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成员国对洗钱类犯罪开展广泛、有效的打击。因此,即使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未达到原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性质特殊、掩隐犯罪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
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汪雷表示,要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
“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其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比如,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的‘卡农’所实施的掩隐犯罪行为与传统的掩隐犯罪有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汪雷向记者介绍。
编辑:柏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