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因12万元报销款被“卡”,某公司一副总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称,因当事人未提供部分发票、未达报销条件等主张不予支付报销款。法院判决,公司拒付报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公司向员工支付报销款。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完善报销及工资发放制度,劳动者需注意留存报销相关凭证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开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据案情介绍,韩某是甲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由甲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一份《报销暂未发放明细表》显示:“韩某,金额合计:12万元,备注:未发放报销截止到2024年1月。该明细表由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字、韩某签字确认,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
2024年4月,公司法人张某微信告知韩某,将为其拉取财务单据,随后向韩某发送名为“薪酬结算—终版”及“借款薪酬互抵协议”的文件两份要求进行进一步确认。后甲公司以韩某未提供部分发票、未达报销条件等为由主张不予支付报销款,韩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销款及相关费用。
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甲公司以韩某未提供部分发票、未达报销条件等为由主张不予支付报销款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关于报销款,该案诉争的报销费用系韩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亦系因韩某为完成甲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接受韩某提供的劳动并因此而受益。根据韩某提交的《报销暂未发放明细表》及张某与韩某的聊天记录,双方已针对未付报销款项进行了结算,现甲公司以韩某未提供部分发票、未达报销条件等为由主张不予支付报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槐荫法院判令甲公司向韩某支付报销款,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该案韩某提交的《报销暂未发放明细表》及张某向韩某发送的“薪酬结算—终版”文件,可以认定甲公司对既往拖欠韩某报销款进行了确认,应当支付相应报销款。报销款系劳动者因处理单位事务、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发生费用后,凭借单据向单位主张结算的款项。用人单位应完善报销及工资发放制度,规范报销流程,留存报销材料,向劳动者做好释明工作,避免工资与报销款混淆。劳动者需注意留存报销审批单、费用凭证、沟通记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杨子梦 校对: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