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不专心听课被老师体罚后确诊恐怖性焦虑障碍,家长起诉索赔百万元,一审判了
红星新闻  6小时前

2016年8月出生的小岂在云南石林县某小学读书。课堂上,因小岂不专心听课等原因,老师许某某对他实施了揪头发、揪耳朵等体罚行为,其头发出现片状脱落。后来,经医院诊断,小岂患有恐怖性焦虑障碍。

事发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小岂父母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8万余元。6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6月16日,云南石林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判决赔偿小岂经济损失7.8万余元。

起诉:

男生被老师体罚

诊断为恐怖性焦虑障碍,家长索赔108万元

经审理,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许某某系在职在编教师。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许某某在石林县某小学担任二年级数学教学工作,小岂系许某某的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因小岂回答不出提问及不专心听课等原因,许某某对小岂实施了揪头发、揪耳朵等体罚行为,小岂的头发出现片状脱落。

2024年4月13日,小岂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石林一家医院检查,后来又到昆明市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小岂患有恐怖性焦虑障碍。纠纷发生后,许某某垫付小岂医疗费1万元,但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11月,小岂的父母将许某某起诉至法院。小岂的父母称,许某某多次对原告实施揪扯头发、掐耳朵等行为。家人发现孩子身体有大面积损伤痕迹,多处头发脱落,孩子出现莫名其妙的恐惧、不自主发出叫声、浑身颤抖等症状,且只要提到送去学校读书就拼命喊叫。经询问,得知是许某某殴打所致。经多家医院诊断为“恐怖性焦虑障碍”“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发片状脱落”。目前,孩子未能正常上学。

法院受理后,追加某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小岂的父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打伤小岂造成的损失108万余元。

一审:

老师体罚行为违法

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7.8万元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发现学生上课不专心等不利于学习的行为时,对学生进行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目的是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正不利于学习的行为,但应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进行,而许某某采取对小岂揪耳朵、揪头发等体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小岂的身心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院调取的石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对小岂及同班七名同学的询问笔录,除一名学生在派出所调查时沉默不语,其余六名同学的陈述与小岂的陈述、照片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许某某对小岂实施过揪耳朵、揪头发等体罚行为,故许某某认为其未对小岂实施过体罚行为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许某某在履行课堂教学职务过程中,因小岂上课回答不出问题及不专心听课等原因而对小岂进行体罚,造成小岂损害的后果,某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认定,小岂因此次纠纷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8.8万余元,扣减已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学校还应支付7.8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小岂经济损失7.8万余元。

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