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柬都发了,婚礼前夕新郎悔婚,要求返还6.2万元彩礼,法院这样判
法治日报  5小时前

婚礼请柬都发了,新郎却在仪式前夕突然悔婚。海南一对准新人因琐事闹崩,男方以“父母包办、缺乏感情”为由要求返还6.2万元彩礼。女方一开始同意退钱,却在退还1万元后反悔,声称彩礼已用于婚礼开销和还债。这笔彩礼究竟该不该退?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未登记、未共同生活,女方必须退还剩余5.2万元。

202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陈某与李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陈某与李某结婚事宜,陈某同意向李某及其母亲张某支付彩礼6.2万元。随后,两人定于当年12月18日举办婚礼。

然而,就在婚礼筹备过程中,双方因结婚照选取、登记时间、婚礼置办等琐事,矛盾不断升级。陈某认为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且李某态度冷淡,遂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

由于婚礼最终取消,两人也未登记结婚,李某最初同意退还彩礼,并于2022年12月24日退还陈某1万元。但次日,李某即反悔,称家人已将彩礼用于置办婚礼开销等,不同意返还剩余款项。陈某追讨无果,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中,张某承认曾用收到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个人债务。儋州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陈某彩礼款5.2万元。

李某、张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按习俗分两次向李某、张某支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李某、张某实际收取陈某及其家人支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张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陈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

法院认为,该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李某已退还的1万元外,李某、张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陈某。李某、张某主张陈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用于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张某主张陈某应当赔偿李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6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法律为“天价彩礼”纠纷划下清晰红线。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编辑: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