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靳某因需要人照顾,让女儿吕某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北京。为补偿吕某辞职后无收入来源,靳某将卖房所得的490万元给予吕某。双方还签订协议,约定吕某需承担母亲的全部养老费用、履行赡养义务。然而,母女俩却因房租一事产生争议,最终闹上了法院。
8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吕某在支付靳某养老费用的过程中存在未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现靳某主张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吕某返还靳某480万元。
对簿公堂:
母亲让女儿辞职照顾自己补偿490万
两人因房租起争议闹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靳某与吕某系母女关系。2023年12月21日,靳某书写协议载明:“因考虑年龄和身体原因,身边需要有人照顾,于2021年与女儿吕某协商,让其放弃广州工作回京。双方达成协议,把卖掉的位于西三旗某小区的两居室房款共490万元全部给吕某,作为对其辞去工作后无收入来源的补偿。房款已全部给付完毕。吕某作为我的监护人,应尽到赡养义务,承担我的一切养老费用,包括住院看病费用、支付房租款和其他生活费等一切合理开支,直至我去世。去世后的丧葬费用也由吕某支付。本协议不得单方面撕毁、解约。”
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靳某、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请求判令吕某返还靳某490万元。庭审中,靳某表示于2021年4月将其自有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计490万元,分别将480万元及10万元给付吕某。吕某认可收到490万元后用于购房。
靳某提出上述协议由吕某草拟,由靳某签名捺印。吕某以签订协议作为带靳某到上庄租房的前提,靳某主张因吕某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请求撤销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吕某表示其2021年从广州回到北京,自己单独居住,平日给靳某购买食品、衣服、支付房租,负责靳某生病、住院、请保姆等支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吕某提供靳某的遗嘱,靳某同意将房产给吕某,证明没有约定将理财利息给靳某。靳某的遗嘱和协议都已认可是靳某让吕某放弃工作,回来给靳某养老,并未威胁胁迫靳某,是靳某主动提出。吕某提供转账记录,证明为靳某支付租赁的位于石景山房屋从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房租。提出靳某自石景山房屋搬离后要求去养老院,到养老院居住5个月后,靳某又要求至上庄租房居住,双方对靳某拒绝退还养老院费用作为房租一事产生争议。吕某2024年8月26日给靳某转账16200元支付上庄房屋第四季度租金,吕某未支付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
靳某提供与吕某之间日常沟通的微信记录证明吕某对其不进行赡养。吕某提供了刘某的证人证言,证明靳某去养老院之后居住了5个月,其一次性支付了20万元养老院费用。
法院判决:
女儿负有约定的赡养义务
二审判女儿返还48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靳某与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约定靳某将售房款490万元全部给吕某,由吕某承担靳某一切养老费用,包括支付房租款等费用。吕某作为靳某的子女,有法定义务对靳某进行赡养;吕某作为与靳某签订协议的相对人,亦负有约定的赡养义务。吕某应当就其尽到赡养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吕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尽到一般社会标准的赡养义务。且现有证据证明,吕某以靳某不同意退还所交纳的养老院费用为由,未给付靳某租住上庄房屋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法院依据靳某、吕某的证据综合认定,吕某行为属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故现靳某主张撤销靳某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吕某返还靳某49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靳某与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吕某返还靳某49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吕某不服上诉。法院二审查明,靳某认可其实际向吕某支付金额为48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吕某对靳某尽到赡养与承担一切养老费用。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吕某在支付靳某养老费用的过程中存在未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靳某主张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就返还款项的认定有误,法院依法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吕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吕某返还靳某480万元。
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