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打赏平台女主播12002次,金额共计约59.5万元,一怒之下将前夫和女主播诉至法院,要求主播及平台运营方共同返还其59.5万元及利息。10月24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47岁的朱先生和48岁的唐女士,家住内江威远县。两人于1997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24年8月20日离婚。唐女士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迷恋上了短视频平台一位36岁的女主播“某妹儿”,于2023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在某平台充值购买钻石后,在女主播直播间用所购买的钻石兑换成虚拟礼物进行打赏。直播打赏次数高达12002次,累计打赏金额共计约59.5万元。
唐女士认为,前夫向女主播的打赏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突破了主播与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于是将前夫、女主播及平台公司,起诉至仁寿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返还59.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的打赏行为实际存在非强制性的对价给付,不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构成要件,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其打赏金额是在一年半的时间里陆续累计形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而每次充值、打赏均具有独立性,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计评价。同时,唐女士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前夫和女主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关于朱先生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因打赏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实质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唐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因此,法院驳回了唐女士的诉讼请求。
唐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唐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编辑:孙菲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