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修订草案拟延长献血年龄,基于哪些考虑?权威解读来了
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3小时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和有力推动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无偿献血制度在我国得到坚持和巩固,血液管理制度体系和血站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实现了从低危人群采集血液供应临床,为保障血液安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法治体系建设,通过广泛调研、专题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各方面关心无偿献血事业的人士和无偿献血者等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目前,《征求意见稿》共60条,相比原稿24条,共增加36条,分总则、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五章阐述。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完善献血工作组织机制,坚持党对献血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爱国卫生机制作用;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四方”责任;发挥制度优势,加大团体献血组织动员力度。

二是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鼓励支持血液采供贮用等环节的科技创新。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屋(点),人口较多和用血需求较大的县(市、区)酌情增设,提升血液保障能力。加强协调调度,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

三是完善献血者激励机制,规定了无偿献血表彰、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以及保障献血者便捷就医、血费减免、优先用血等权益的措施。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加强医患沟通,坚决遏制非法血液买卖等。

三、关于《征求意见稿》中,拟延长献血年龄和缩短全血捐献间隔期,是基于哪些考虑?

《征求意见稿》对献血者年龄和采血间隔进行科学调整。主要基于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国内实践验证,以及国际通行做法考虑的:一是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献血年龄为18至65岁(我国香港地区:16-75岁,澳门地区17-69岁;美国最低16岁,无明确上限;英国17-65岁;加拿大17岁,无明确上限;澳大利亚18-75岁;日本16-69岁)。献全血的时间间隔我国香港地区11周,澳门地区12周,其余各国普遍为8-12周(美国8周;英国12周;加拿大8周;澳大利亚12周;日本8周)。二是献血者献血前均开展必要的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安全。现代医学证明,人体血液不断新陈代谢。一次献血400ml,仅占总血量的10%左右,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我国海南、江西、深圳等部分省市已对献血年龄上限和(或)献血间隔作了相应调整,有地方法规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健康状况获得显著提高,《征求意见稿》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况下自愿献血,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不少于九十天。

四、提高年龄上限和缩短间隔期,如何保障献血者的健康安全和血液质量安全?

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是献血工作的首要原则和生命线。法律调整将严格建立在科学评估和强化管理的基础之上,严把健康检查关、科学制定献血标准、强化血液监测、优化献血服务和关怀、完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献血者健康安全和血液质量安全。

五、《征求意见稿》对血站及医疗机构有哪些要求?

为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安全,《征求意见稿》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提出相关要求。其中对血站的采供血规范、血液质量安全和依法公开执业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详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加强医患沟通、献血者权益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血液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详见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血站及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六、《征求意见稿》对献血者的激励保障措施做了哪些规定?

《征求意见稿》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完善了献血者激励机制,单列第四章(保障与激励),其中6条条款对献血者的激励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献血者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权利。第十条明确对积极参加、组织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二是献血者享有补贴和休整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激励,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三是建立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激励机制。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将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康城镇创建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者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

四是献血者享有便捷就医等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鼓励医疗机构为献血者提供便捷就医服务,血站应当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不断提升献血服务水平。

五是献血者及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优先用血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献血者免交血液成本费用,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免交或者减交血液成本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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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