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属于亲代可遗传的疾病吗?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差别?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如何认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围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保险法中的“小切口”,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
案件起源于一起因“家族肿瘤史”未告知而引发的理赔纠纷。 2022年8月,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约定若确诊重疾可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不幸被确诊为肺腺癌,然而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随后,黄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因未披露家族病史而构成“故意隐瞒”。 一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黄女士在投保时明知母亲、外婆等近亲属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及肺癌等疾病,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却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拒绝赔付。
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决其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退还保费6454元,并豁免后续保费,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服,随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进一步厘清了“如实告知”的范围界定。 在二审法庭调查环节,合议庭围绕四个关键层面展开深入审理:保险公司关于“肿瘤家族史”的询问方式是否构成有效询问;涉案销售人员的身份是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经纪人;投保人黄女士是否因此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应以保险公司的“明确询问”为限。 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仅需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承担告知责任。
本案中,电子投保单询问的是“遗传性疾病”,而根据合同释义及医学常识,“肿瘤家族史”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遗传性疾病”。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就“肿瘤家族史”进行了明确有效的询问。
同时,销售人员的身份属性与询问行为的法律后果成为本案另一关键认定。 法院查明,联系黄女士的销售人员系保险经纪人,而非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尽管保险经纪人属于广义的保险销售人员,但其询问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的询问。
更重要的是,黄女士在投保时已向该销售人员告知了亲属患肿瘤的情况,销售人员并未就此进一步询问或拒绝承保。据此,法院认定黄女士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其告知效果应归属于保险公司。
最终,基于以上法律认定,北京金融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黄女士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加之本案已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应继续有效。因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理赔款及退还保费,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辑:刘玉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