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想做个好事,结果自己成了责任人,徐先生至今有点蒙。
事发时,他驾车经过吉林省延长高速一路段时,看见一辆别克轿车发生单方碰撞事故,有4个人在应急车道等待救援。徐先生立即把车开进附近的应急车道,并开启双闪警示灯,随后下车协助他们报警求助。然而,十多分钟后,后方驶来的一辆车追尾别克车后失控旋转,撞上应急车道内的4人,造成1死3伤的悲剧。
事后,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吉林高速公路支队巡逻五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承担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近日,为维护自身权益,徐先生向记者求助,希望能厘清责任认定的依据。
“我的车都没有被碰到,我只是下车去帮忙救人,怎么就要让我担责了呢?”徐先生想不通。
警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还原了事发时的情况。二次事故发生前,姚某的车辆行驶速度为111公里每小时,碰撞前4秒左右,姚某踩了刹车,车速降至110公里每小时,随后松开刹车,又在碰撞前1秒多再次刹车,直到撞车,碰撞时车速为72公里每小时。另外,姚某在撞车前,方向盘操作多次变动,先是往左打了一点方向,发现避不开别克车后回正,又多次往右打方向,碰撞前一瞬间,又猛地往左打方向,最终撞上别克车,导致车辆失控旋转。
结合现场勘查、车辆检测和多方调查,交警部门分析了事故发生原因:主要原因是姚某驾驶车辆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次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林某某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警告标志,二是徐先生在高速上停车后,同样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记者就此联系吉林高速公路支队巡逻五大队。大队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责任认定是大队和事故处理部门共同商议得出的,依据完整的现场勘验、多方调查取证和过路司机证言,认定流程严谨、公平公正,完全经得起核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认定徐先生担责的依据之一,具体的专业关联涉及技术细节,电话里不便详细说明。该负责人还表示,这起事故的案件材料多达100多页,大队没有权限接受采访、讨论案件细节,建议记者联系当地公安交警外宣部门。之后,记者多次联系当地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回复会在3至5个工作日安排专人回电。但记者等待一周多后,仍然没有得到答复。
据悉,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徐先生就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
编辑:陈彤彤








